即將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何未將摩托車納入管轄范圍?汽車“排放召回”為何也不在新《條例》法規范圍之內?對汽車“替換零部件”召回《條例》為何只涉及輪胎一項?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提供的背景材料就這些問題給出了詳細的解釋。
摩托車不在召回范圍內
《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也就是說召回涵蓋的產品范圍為汽車,不包括摩托車。這主要是因為:
首先, 摩托車行業與汽車行業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國年產摩托車2500萬輛左右,遠高于汽車產量,連續17年保持世界第一,其中出口比例為40%。據中汽協統計,全國摩托車保有量已達1.4~1.5億輛。我國摩托車產業較為分散,總體質量水平、技術水平偏低,摩托車產品的銷售、用戶記錄保存及產品可追溯性都與汽車產品存在較大差距。因此,目前摩托車產品不具納入汽車召回范圍的產業基礎和監管條件。
其次,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生產力發展總體水平不高,產業發展狀況不夠均衡,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既有產品質量安全整體水平偏低的問題,也有假冒偽劣屢禁不止的問題,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也還存在很多薄弱環節。因此,在產品安全及召回立法及制度設計時,應本著“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的原則,學習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國情實際,逐步推進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目前,我國實施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已有近8年時間,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的缺陷產品召回規章制度、行政監管體系和技術支持體系。因此,在制定《條例》時,許多專家和業內人士都建議在總結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首先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后,再將召回管理的范圍逐步擴大到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產品。
汽車排放尚未納入召回管理
汽車排放召回(Emission-related Recall)是汽車環保監管的重要手段。如果一定數量、批次或類型的汽車產品,在正常保養和使用的情況下,在規定的使用壽命內不符合相關排放標準,制造商應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排放零部件維修),以消除排放缺陷。可見,排放召回與安全召回在產品范圍、消除缺陷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新《條例》并未將汽車排放召回納入調整范圍,主要基于如下因素考慮:
第一,從各國召回立法依據和監管部門上,汽車排放召回與安全召回是不同的。以美國為例,汽車安全召回是由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根據《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來實施;而涉及汽車環保問題的召回,是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根據《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來實施的。
第二,《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具體條款對排放召回不適用。《條例》的主要是為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排放召回是為了保護大氣和環境。《條例》中現行條款也無法應用于排放召回,如:缺陷定義、投訴渠道、信息備案、缺陷調查、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等等。
第三,汽車排放狀況受汽車自身的保養和使用工況、地區差異、油品質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較大,排放指標處在動態變化中,所以汽車排放缺陷的表現形式、判定技術、召回措施以及監管模式等方面同汽車安全召回存在很大差異。
鑒于上述原因,汽車排放召回不宜納入新《條例》的管理范圍,汽車排放召回應單獨立法。
汽車零部件召回僅限輪胎
除汽車輪胎外,《條例》未將其他替換零部件納入管轄范圍,這又是出于什么原因考慮的?背景材料顯示,我國目前汽車零部件產業發展現狀和國外發達國家經驗,是替換零部件未能全面納入汽車召回范圍的依據。
第一,汽車零部件產業較為分散,總體技術水平及質量水平與整車相比較低。此外,就目前替換零部件的生產、銷售、售后服務體系及可追溯性都與整車產品存在較大差距。因此目前替換零部件不具備全面納入汽車召回范圍的技術條件和監管條件。
第二,從國際召回立法和實踐來看,替換零部件召回不是通行做法。雖然美國的汽車安全法規管轄的產品范圍包括替換零部件,但由于用戶登記等原因,替換零部件的召回難度非常大,其召回完成率較低。此外,日本、臺灣等國家和地區也未將全部替換零部件納入其汽車召回管轄范圍(日本僅在2002年將輪胎和兒童座椅兩類零部件納入汽車召回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