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公司狀告保險公司索賠26.5萬元
一審認定“超載”可拒賠 此案昨二審
一輛嚴重超載的送水車撞上路邊停放的綠化工程車,導致送水車上兩人當場死亡。當送水車所屬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超載”是免賠條款為由,拒絕理賠。為此,事故車輛所屬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6.5萬元。近日,這起保險拒賠引發的官司,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超載車事故后被拒賠
2011年6月18日10時55分,在南坪快速路東行龍景立交橋路段,一輛車牌為粵BPA889、滿載礦泉水瓶的中型人貨車撞上一輛停放著的綠化工程車,導致人貨車上兩人當場死亡。據現場綠化工人介紹,被追尾的是進行南坪快速綠化提升工程的綠化工程車粵T19271,當時工程車停在快車道上,司機在距離工程車50米處擺放了警戒墩。
車禍發生后,送水車所在的梧桐泉公司向投保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理賠。但太平洋保險認為,送水車司機柏某沒有按規定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當時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這屬于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為此,梧桐泉公司將太平洋保險告上法庭,索賠26.5萬元保險費。
一審認定“超載”可拒賠
福田區法院一審認為,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為粵BPA889送水車司機柏某沒有按規定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當時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是導致事故的一方面過錯。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和超載,均系導致事故的共同原因,且相互依存。
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定所導致的機動車損失,導致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保險公司發出拒賠通知書,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梧桐泉公司的訴訟請求。梧桐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