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產品存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剎車質量缺陷,卻遲遲未按規定向質檢部門報告,也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通知經銷商停售。今天,我市律師界人士分析認為,廣汽豐田涉嫌違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刑法等相關法規,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車主損失。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制造商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車產品,并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而廣汽豐田至少在2008年3月3日以前已經知道凱美瑞轎車存在剎車質量問題,并從2008年3月3日開始悄悄修改新出廠凱美瑞轎車的真空助力泵皮膜形狀設計,此后廣汽豐田一直隱瞞事實真相,一些車主相繼發生因剎車不靈導致的追尾事故。直到今年4月21日,包括本報等媒體將此事公開曝光后,廣汽豐田自知事情“鬧大了”,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召回申請。
眾成仁和律師集團濟南事務所的一位知名律師認為,廣汽豐田的行為已經明顯地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0條規定,他們在確認凱美瑞轎車存在危及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剎車質量問題后,既沒有按規定向國家主管部門上報,又沒有通知各地經銷商停售問題凱美瑞,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第42條還明確規定,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法規第44條同時明確規定,制造商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不免除車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害,要求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比較熟悉汽車消費糾紛案件訴訟的律師婁來廣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40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廣汽豐田上述行為同時違反了這兩項規定,應當承擔車主因剎車質量問題產生追尾事故造成的損失。
更為嚴重的是,廣汽豐田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婁來廣律師同時認為,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廣汽豐田方面對此事反應如何,本報將繼續追蹤報道。
豐田凱美瑞涉嫌違法銷售 應當賠償車主損失
2009-05-20 08:54 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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