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8年之久的“汽車三包”終于塵埃落定,國家質檢總局在2013年1月15日頒布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法),該規定將于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針對政策出臺后廣大消費者和行業各界談論的焦點問題,依托月度覆蓋8000萬用戶的專業平臺,多家媒體開展了消費者在線調查。根據調查結果,32.1%的車主表示所買的車輛有過“三包”范圍里的質量問題,并且遭遇到無處投訴,無法解決的情況;90%的消費者呼吁提高罰款力度;在計劃購車的消費者中,更是有70%的消費者表示會推遲自己的購車計劃,要等到汽車三包法令正式實施之后再購買車輛。由此看來,汽車三包法將對汽車消費市場帶來較大的影響。
超三成車主遇到過應該“三包”的故障
根據研究中心的調查數據顯示,32.1%的受訪車主表示自己所買的車輛有過“三包”范圍里的質量問題,并且遭遇到無處投訴,無法解決的情況。從數據上來看,這個比例還是相當大的,對于準備購車的人士來說,汽車三包法的出臺將帶來更多的保障和更確實的解決辦法。
超八成消費者表示“三包”免費退換的期限太短
法規條例:汽車三包法的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如果車輛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如果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從研究中心在線調查結果來看,表示對60日內和3000公里內這兩個限制條件沒有異議的消費者僅有10%。表示3000公里數太短的消費者占39%,表示60日時間太短的消費者占45%。由此看來,消費者對于60日內的時間限制意見最大。
假設某個消費者在買車之后的60日內用車頻度很小,新車恰好又在60日后,且3000公里之內發現了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存在著質量問題。那么試問這種情況的消費者就應當為此埋單嗎?如何合理的設置免費更換主要零部件和退換車輛的期限,仍需進一步考量。
近六成消費者表示退換車輛時所付補償較高
法規條例:汽車三包法的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消費者按汽車三包法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并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假設某個消費者在買了車價為20萬的車,行駛1萬公里時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準備退換車輛。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消費者如果退換車輛則需要支付1萬至1.6萬的補償金。從研究中心在線調查結果來看,60%的消費者表示對于消費者在免費期限內退換車輛補償費用過高,看來多數的消費者覺得退換車補償費用設置的并不合理。
3萬元罰金不給力,90%消費者呼吁提高罰款力度
本次頒布的汽車三包法中規定,如果不執行汽車三包政策的話,將被處以最高三萬元的罰款,如此低的罰款力度引得眾多消費者不滿。研究中心的調研結果顯示,90%的消費者表示3萬元上限為標準的罰款“不給力”,應設置更高的罰款標準,從而更好的督促廠商和經銷商對于汽車三包的執行。
消費者支持建立第三方獨立鑒定機構
本次研究中心的調查中,在問及汽車三包政策實施后消費者最擔憂的事情時,消費者最擔憂的是問題車輛鑒定的標準和公正性,此外消費者也很擔心汽車三包所產生的成本會進一步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本次研究中心的調查中,在問及是否應該建立第三方鑒定機構來鑒定汽車三包問題時,91%消費者表示支持第三方鑒定機構的設立。在眾多汽車消費者維權事件中,廠家和經銷商將車輛問題歸結于消費者個人使用不當的案例屢見不鮮。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面臨著難以找到權威鑒定機構,以及巨額鑒定費用等諸多難題。對于即將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汽車三包法而言,如何建立較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鑒定機構成為消費者最擔憂的問題,而且社會各界都表示建立第三方鑒定機構是保證汽車三包法能夠順利執行的基礎。
研究中心認為,汽車質量第三方鑒定機構的成立將有助于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汽車產品質量糾紛的解決,但客觀、公正、專業應該成為該機構存在的首要前提,否則毫無意義。但第三方鑒定機構的角色是平衡汽車的生產方,銷售方,消費者三個之間的利益,還是偏向于汽車產業鏈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這種定位確實值得相關政府部門去深思熟慮。
車企提前實行“三包”或將成為汽車營銷的“殺手锏”
根據研究中心關于汽車三包法的消費者調查結果來看,如果某一汽車品牌對于汽車三包法執行采取特別積極的態度,87%的消費者表示會更傾向購買此這一品牌的汽車。在問及在2013有購車計劃的消費者是否會為汽車三包法的實施推遲自己的購車計劃時,70%消費者表示會等到2013年10月1日之后再購買汽車。
研究中心認為,如果車企在汽車三包法正式實施之前就先實行自己的“汽車三包”,這種積極的做法對于推遲自己2013年購車計劃的消費者吸引力較大,同時對于車企品牌形象的提升也將會有很大的幫助。所以,先于法而動,對車企來說是一箭雙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