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俗稱“肉包鐵”,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人員傷亡。近日,遼寧省沈陽市警方公布了電動車交通事故數據,涉電動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不降反增,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成為事故的罪魁禍首。
數據顯示,自2008年以來,在沈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連續大幅下降的情況下,涉及電動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卻不降反增。
統計顯示,2008年至2012年,電動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分別為62人、82人、101人、126人、122人,分別占同期總數的4.6%、7.6%、10.6%、14.7%、18.8%。
超速行駛埋隱患
沈陽市交警部門在對近年來的電動車交通事故分析中發現,電動車超速、闖紅燈、占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成為事故的罪魁禍首。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規定電動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整車重量不得超過40公斤,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騎行過程中噪音不得超過62分貝。
而沈陽警方數據顯示,該市約有電動車約70余萬輛,電動車普遍存在超標現象,其中超速尤為嚴重,超速行駛時速多為3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的時速甚至可達60公里以上,給交通安全埋下隱患。
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處長趙杰向記者介紹:“由于車輪和地面接觸較少,制動性能差,如果電動車超速行駛,在緊急情況下,無法進行及時瞭望,容易出現剎車不及時或者剎車滑倒,極易對電動車駕駛人造成傷害,成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1年10月8日,趙某騎電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102線(沈陽)新民市胡臺鎮胡臺村西隔離帶起點路口處,在快車道內(未繞路口中心點左轉)提前向左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超速行駛,與同方向喬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趙某當場死亡。
趙杰分析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電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而趙某駕駛電動車過程中存在超速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中應負有責任。
路口闖燈被撞飛
據統計,多數電動車交通事故都是發生在路口。趙杰說:“許多電動車駕駛人存在闖紅燈的違法行為,而最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正是因為闖紅燈。”
2012年10月17日,劉某由南向北騎著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沈陽)法庫縣西外環一交叉路口時,路口交通信號燈已經顯示為紅燈,但劉某并未停車等候,而是直接駕駛電動車通過路口,被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轎車撞飛,經搶救無效死亡。
電動車占機動車道行駛也較為常見且危險,是導致事故多發的原因之一。趙杰說:“在參與交通過程中,很多電動車駕駛人只圖一時方便,冒著生命危險在機動車道內駕駛,這種不按車道行駛的行為在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中十分常見、非常危險,不僅會擾亂機動車的正常行車,而且一旦發生事故,最易受害的還是電動車駕駛人。”
2012年10月20日,在沈陽市于洪區城東湖街汪河路橋上,劉某駕駛一輛重型普通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與駕駛電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黃某相撞,導致黃某當場死亡。
趙杰分析說,除了電動車超速、闖紅燈,占道行駛外,逆向行駛、違法載貨、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也屢見不鮮。目前,電動車肇事已成為新的交通事故增長點。
針對電動車交通事故多發的情況,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委劉克軍向記者透露,沈陽公安交管部門將于今年5月下旬開始,全面啟動規范電動車交通管理工作,通過給電動車免費登記上牌規范標準、加大路面交通巡邏力度、對非機動車違章進行處罰等措施,為電動車這類交通弱勢群體出行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