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部委要求新能源車占公務車采購的30%
新京報訊(記者 李蕾)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9月17日聯合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其中對新增公務車做出要求,新能源車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據四部委的要求,示范城市或區域,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采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四部委稱,將繼續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重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細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的區域。此外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于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于5000輛。
同時,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于30%。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
四部委表示,滿足條件的城市,可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四部委將對上報方案進行審核評估,擇優確定示范城市名單。相關城市須接受年度考核評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廣目標的將予以淘汰。
根據四部委的方案,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將獲得補貼,消費者按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后支付費用。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補助標準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并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體補助標準已經確定。
按照2013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標準,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標準最高可達50萬元/輛,乘用車最高可達20萬元/輛。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分別下降10%和20%;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標準維持不變。
四部委稱,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示范城市給予綜合獎勵,獎勵資金將主要用于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