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規范了汽車消費當事各方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包規定對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汽車三包實施已有一個月,和此前一些人估計的情況不同,目前還沒有發生因汽車三包帶來的糾紛。
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稿(以下簡稱“新消法”)。從目前的情況看,《新消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更明確更具體,作為重要消費品的汽車,也將由于《新消法》的出臺而受到更好保護。
和汽車業關系密切,也被外界普遍關注的,是《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目前各方在如何應用三包規定解決問題方面仍有不少顧慮和難點。
汽車三包規定自公布以來,鑒定難就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一方面,很多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的鑒定申請,這使得消費者在質量糾紛時常常找不到第三方鑒定機構。另一方面,相關部門通過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即通常所說的“專家庫”),在一定程度上給出了解決方案,但對消費者而言,鑒定咨詢需要花費精力,三包規定中“咨詢費用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對費用協商支付方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消費者對于維權成本的考慮。
《新消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極大減輕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根據前述條款規定,購買汽車后6個月內消費者只需證明自身由于汽車瑕疵受到損失,而責任舉證環節就由過去的“誰主張誰舉證”轉由經營者負責。
除此之外,《新消法》中有一條被人們普遍忽略的規定也和汽車三包關系密切,甚至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對汽車消費的影響可能更大。《新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新消法》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實際上是把商品7日退貨原則擴大到了所有商品。而且,除汽車三包外,國家規定的其它三包的退貨期限是七天內可以退貨;經營都和消費者約定的三包退貨期一般也是在七天內可以退貨。有一些經營者和消費者約定的退貨期超過了七天。
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剛剛實施一個月的汽車三包規定與《新消法》的這項規定在理解上可能會出現不一致。根據汽車三包規定,消費者購車后退貨需滿足很多條件,其中更是只有一部分情況能夠免費退貨。這就可能成為一種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特殊約定”。而且,三包法規是部門規章,而《新消法》則屬于國家法律,在這種情況下,面對糾紛應采用何種規定進行處理,仍有待相關部門給出權威的解釋。
目前,汽車業仍存在一些不利于維護行業“公平正義”的制度,比如《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阻礙充分競爭、使部分廠家可以通過代理制度控制市場的情況,4S店銷售模式也與國家對節約的倡導并不相符。從召回條例到三包法規,再到《新消法》,汽車業的消費環境正在逐步得到改善,國家在維護行業公平、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態度也十分堅定和明確。和具體條款相比,這種信號也許才是《新消法》帶給汽車業的更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