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御生堂石家莊公司的“強陽保腎丸”、吉林省撫松制藥的“活力源口服液”、吉林天強制藥的“麝香抗栓丸”、湖北威士生物藥業的“谷丙甘氨酸膠囊”、遼寧天鋮制藥的“黃豆苷元片”……這是不久前國家權威部門曝光的違法廣告處方藥名單。
虛假、違規醫藥廣告已成為監管部門不能承受之重。
據國家工商總局對相關情況監測顯示,僅2012年10月,就發現違法醫藥廣告15882條,違法率高達18.98%,發現嚴重違法醫藥廣告4942條。衛生部門監測結果更是令人瞠目--大多數醫療廣告都屬違規。
也許正是此種窘境下,又有人重提全面禁止醫藥廣告。而此前,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衛生廳廳長姚志彬也在今年3·15期間建議,“在目前醫藥廣告處理失控狀態下,全面禁止醫藥廣告勢在必行。”
“全面禁止”對監管、執法部門來說,固然一勞永逸了,但這對醫療醫藥行業與企業是否公平?
“管不了就禁”,因噎廢食,究其實質是一種懶政思維,因為按此邏輯,各行各業都關門大吉豈不更為省心?
事實上,違規醫藥廣告并非不能整治,也并非整治不好,就看相關政府部門想不想真正整治,能不能“科學整治”--配套可操作性強的制度設計、切實到位的監管、痛徹肺腑的處罰,就一定能管好醫藥廣告這匹“野馬”。
美國是世界上醫藥廣告市場最發達的國家,但虛假違規醫藥廣告卻屈指可數。其依靠的僅僅是美國政府管理廣告的兩大主要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他們對醫藥廣告的監管極其嚴格。
《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對醫藥廣告有特別規定,要求處方藥廣告必須準確、不能誤導消費者。如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無危險”、“無副作用”等夸大療效的詞句;醫藥廣告中則禁止播放痛苦呻吟的表情、動作及聲音。若廣告內容與藥品實際功效不符,誤導消費者購買并由此產生了嚴重后果,則會被視為虛假廣告。
藥品公司在廣告中還必須提供所有有關藥品的風險信息,同時告知消費者如何查詢獲得FDA批準的全部信息,如相關醫生、免費電話、有印刷廣告內容的雜志、網站地址等。藥品公司可以在廣告中介紹藥品作用,但必須符合FDA規定的使用內容,同時必須提供充足證據或臨床使用內容。
印刷廣告必須在處方藥信息中包括:誰不能用此藥,何時不能用此藥,可能出現的嚴重副作用,若出現副作用該采取什么措施降低風險,常發的副作用等信息。有可能導致死亡或重傷的藥品,則必須提供警告信息。
在界定是否包含虛假內容方面,美國相關法律嚴格規定:廣告文字及圖片不得含有欺騙消費者的內容;廣告中要準確表述藥品的性能、可能引發的副作用;臨床試驗或者有關研究的數據必須齊全。
如違反相關規定,將會遭到嚴厲懲罰。《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規定:任何人違反了其對醫藥廣告的規定,將處以1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1000美元以下罰款;再犯者處以3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1萬美元以下罰款。2007版《食品藥品法案修正案》規定:任何發布虛假或有誤導性處方藥廣告的企業,將處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再犯者處以50萬美元以下罰款。
美國對違法醫藥廣告的罰款較之其收益并不重,但由于很多違法廣告具有故意、惡意并造成重大傷害的特點,符合懲罰性賠償原則,所以有人起訴違法醫藥廣告時,受理法院會根據違法廣告的欺詐程度處罰企業。
罰金不僅包括發布違法廣告的罰款,還涉及對其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罰款數額一般遠大于藥品公司違法所得。而且,法院一經公開審理判決,藥品公司的聲譽會嚴重受損,對其今后的發展也會產生極大影響。如2010年,美國跨國制藥企業阿斯利康公司被司法部門指控,其向阿爾茨海默癥、焦慮、認知障礙癥、抑郁以及創傷后應激障礙等疾病患者推銷該公司生產的處方藥“思瑞康”,而FDA并未批準“思瑞康”用于治療上述疾病。最終,阿斯利康公司被罰款5.2億美元。
在如此重罰之下,美國很少有醫藥公司敢以身犯險。
而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醫藥廣告的監管,FDA還會邀請消費者致電、寫信積極舉報違規廣告。近年來,美國還推出“壞廣告”計劃,要求醫生報告違規或誤導廣告。
這就不難理解,美國人為何對醫藥廣告監管有著足夠的“自信”,如允許藥品公司為任何處方藥做廣告,即使是那些會導致身體嚴重損害、上癮的藥品也不例外。因為他們知道,所有的醫藥公司都不敢越雷池一步。
反觀中國對醫藥廣告的監管,“多龍治水”:管理部門不負責審查醫療廣告內容,審查部門又無監督處罰權;“把關不嚴”:各部門權力的分散帶來的只是對小集體利益的爭奪--“好事”搶著上,“壞事”躲遠遠,“踢皮球”則個個是好手;“處罰不力”:在中國,各醫藥公司總是想方設法和監管部門走得近些、再近些,“攤上事兒”的時候就有人“打招呼”、“遞條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律法規只有被強奸的份兒。
說到底,所謂的醫藥廣告“管不住”還是“人”的問題,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措施不去執行、執行不到位,又有什么用?所以國內的醫療醫藥廣告“勇于”花樣翻新地違規。
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的各個監管部門就是天生的不負責任,更不是無能--大家彼此心照不宣,都不過是受制于一個“利”字而已。
所以奉勸那些監管部門的官員們,千萬不要再提那些類似于“全面禁止醫藥廣告”的“一刀切”建議了,這種建議可贏不來掌聲--還是多考慮一些有建設性的吧,否則別人會說,這不“揣著明白裝糊涂”嘛--這還是好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