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谷歌中輸入公司關鍵字 首個搜索結果卻劍指他人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佳公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業信譽,其注冊“集佳”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各項服務。
2008年3月,集佳公司發現在谷歌網中文搜索欄目中,輸入“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文字,點擊第一個搜索結果后,卻直接指向了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商盾聯合網”。
這個網站的首頁使用了與集佳公司網站相近的顏色、版式、編排和相同的圖片,在“機構優勢”網頁中也使用了與原告網站“集佳優勢”網頁相同的內容,同時還將集佳公司網站使用的“站在客戶的角度考慮每一個問題”、“全身心地關注客戶的每一個細節”宣傳用語用在其網頁中。
雙方爭論:
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合理合法使用?
于是,集佳公司將廣立信公司告上東城法院。他認為,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對集佳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故訴請法院判令廣立信公司停止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登報消除影響。
廣立信公司則認為,其通過網絡推廣業務,與深圳時代贏客網絡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時代贏客公司”)簽訂代理合同,由該公司負責在谷歌網上以關鍵字搜索的方式為被告進行宣傳。廣立信公司網站首頁與集佳公司網頁區別明顯,不會造成公眾混淆誤認。廣立信網站“機構優勢”網頁中的文字雖有部分與集佳網站“集佳優勢”網頁內容相同,但被廣立信公司使用是合理、合法的。
法官解答:
利用他人品牌效應謀利屬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在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原告與被告均為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系,互聯網是經營者發布消息、宣傳自我、吸引客戶和拓展市場的主要平臺。
本案中出現的關鍵字搜索錯誤鏈接,本質上是利用其他經營者的品牌效應或知名度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行為,同時還會導致被利用者的潛在客戶流失,損害被利用者的合法權益。此種行為違反了市場經營中經營者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廣立信公司停止在谷歌網關鍵詞搜索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更換其網站首頁、“機構優勢”頁面中與原告集佳公司網站相同的圖片及文字;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就出現谷歌網關鍵字搜索廣告錯誤鏈接一事發布聲明,消除影響;廣立信公司賠償原告集佳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