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作為互聯網發展的先行者,設立了六大網絡安全專職機構、130多項法律法規,尤其注重兒童使用網絡的信息安全。 美國新出臺的《兒童互聯網保護法》,要求接受聯邦特定資助的圖書館和中小學必須采用網絡過濾技術和其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的網絡內容,保護未成年人使用電子郵件、網絡聊天室及其他電子通信方式的安全,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等。 法國立法保護信息安全已有30多年,針對網絡信息安全制定了嚴格法規。它的法律規定,通過網絡等各種方式假冒他人身份或使用他人原始信息對權利人造成騷擾的,可處一年徒刑和1.5萬歐元罰款。
同樣,以注重法治而著稱的德國,也制定法律對網絡個人信息的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還提出設立專職信息保護人員的建議,較好地維護了德國的網絡信息安全。德國法律規定,出于廣告目的而獲取、處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經信息所有人書面同意;非法獲取或不再需要的信息必須刪除;如果因非法或不當獲取、處理、使用個人信息而對信息所有人造成傷害,應為此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