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案司法解釋7月1日起施行,消費者可在合理期間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
網上購物,收貨時沒有太多時間檢驗,消費者一般會直接簽字。7月1日后,因此引起的質量糾紛,法院將認為消費者只是對外觀進行檢驗,將會給消費者一個合理的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將于7月1日起施行。
對隱蔽瑕疵提異議應確定合理期
網絡購物在家收貨成為越來越普遍的購物方式。
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即消費者在檢驗期間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法院應當認為該期間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應當確定一個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這意味著,即使消費者在收貨單上簽了字,也不代表消費者對貨物的內在質量進行了認可,貨物的內在質量,相關法規實際上是有一個異議期的。但是追究賣方的責任,還是送貨方的責任,需要看消費者簽的具體合同。”最高法民二庭庭長宋曉明介紹。
北京景運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慧稱,網購者從網上買了臺電冰箱。后來物流的人把貨送到,網購者在收貨人欄里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他的簽字只代表已收到了貨物,僅代表對電冰箱的外觀認可,不代表對貨物質量的認可。一旦冰箱質量出現問題,網購者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一物數賣”,誰先購買歸誰
現實生活中,“一物數賣”的不誠信行為并不少見,司法解釋也專門進行了規定:在動產“一物數賣”后,各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依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后作為合同履行順序;出現交付與登記沖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為準。
最高法民二庭庭長宋曉明解釋,實務中常見“一物數賣”,這樣解釋是為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于誠信原則而規定的。
何慧介紹,之前,“一物多賣”時,出賣人是有一定的選擇權的,即出賣人可以選擇賣給一人,而對其他人進行賠償,司法解釋取消了出賣人的自主選擇權,對購買者的權益進行了更大的保護。
是否調整違約金,法院應提醒
合同違約金的調整一直是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重點,之前曾有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調整的規定。最高法民二庭庭長宋曉明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合同約定了過高的違約金,令守約方獲得過高利益,導致不公平。但實際審理中,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經常并不提違約金過高,而是認為合同不成立、未生效、無效。
北京景運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慧稱,如果這些理由不成立,當事人將錯過申請調整的機會。
司法解釋規定,遇到這些情況,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宋曉明介紹,法院的釋明權,需要在公開的情況下進行,同時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法官提醒是一種程序的需要。
“消費者試用盡量不付款”
司法解釋對試用合同進行了詳細解釋,比如試用買賣的消費者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法院應當認定消費者同意購買。
“這意味著,消費者試用時盡量不要付款,這樣根據以前的規定,試用結束,消費者可以不購買的,而銷售者則盡量收一些費用,以便把貨物賣出。”何慧稱。
司法解釋還對合同違約賠償的難點———“可得利益損失”進行了規定,并第一次規定了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混合過錯規則以及損益相抵規則等四個計算規則,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