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網絡上有把人捧出名的“網絡推手”,也有抹黑對方的“網絡打手”,近日,一種美其名曰“網絡危機公關”的刪帖公司也越來越受關注,他們專門靠刪除負面帖子和負面報道的方式牟利。一些網友認為,對于被抹黑的個人或公司而言,刪除負面信息必然對他們有利,但也有許多人認為,此舉侵犯了發帖者和網民應有的權益。
刪帖公司:明碼標價抹掉負面信息
“網絡可能在一夜之間為一個企業打造一個天堂,但是更多的案例表明,地獄要比天堂更容易打造……網絡上的負面消息很可能一發而不可收拾,最后企業的口碑就會被毀于一旦。所以,清除負面信息負面報道刻不容緩!”近日來,這幾句話已被多家刪帖公司用作自己的廣告語。他們自稱是“網絡危機公關”,通過發帖、博客等方式鋪天蓋地地打廣告,稱可以在許多知名網站上刪除負面性的帖子甚至是負面新聞。
一家深圳本地的刪帖公司在廣告中稱,他們有一個專業的刪帖團隊專門為公司或個人快速刪除各大門戶網站的負面新聞,有效維護客戶的形象。據介紹,他們可以根據客戶的要求,抹去天涯、騰訊搜吧、百度快照等多家網站以及搜索引擎上的負面帖子和報道;對于難度太大而不能抹去的負面新聞,他們則采取“搜索引擎優化”的技術,“抑制、稀釋企業因為產品、服務、客戶投訴等原因引發的各種危機所帶來的傳播危害”,把正面的信息傳播到多個網站傳播載體上,使正面的信息數量遠遠高于負面信息的數量。
記者從網上相關鏈接了解到,刪帖隊伍里面有個人行為,而更多的已經成立團隊或公司。一般個人刪帖需要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而刪帖公司則明碼標價,刪去一則負面報道少則4000元,多則近2萬元。據介紹,刪帖并非什么技術活,不是靠黑客攻擊網站從而刪帖,而是與網站相關人員進行溝通,采取“公關 ”的方法解決刪帖問題。不少刪帖公司表示“看上去容易,實際上會遇上很多麻煩”。
記者調查:報紙電子版等源頭報道無法刪除
為了更好地了解刪帖公司具體是如何操作及收費等問題,昨日下午,記者以需要刪除負面報道的客戶的身份致電本地一家刪帖公司。一名姓黃的工作人員稱,在一般情況下,客戶的要求他們都能辦到。
記者以日前見報的一篇負面新聞為例向她咨詢,對方先是利索地表示刪除該新聞在網上的鏈接“沒問題”,隨后又改口稱對于報紙電子版等源頭報道等,刪帖公司是無法進行刪除的,“除了報紙新聞的電子版外以及政府網站,其他網站若轉載的負面新聞,包括一些新聞網站上的,我們都有辦法刪除。我們采用公關關系的方法來解決。”當記者問到他們的工作人員是否與網站關系比較好時,黃小姐以“不方便透露,而且正忙于開會”為由拒絕回答,并建議記者先把需要刪除的負面消息的鏈接發給她。
據黃小姐介紹,要刪除記者提出的這則負面報道的話,需要5000元,如果是一般論壇轉載的話只要1500元。此外,由于刪除信息后,被刪除的鏈接依然可以在“百度快照”搜索到,因此他們還要收取500元刪除百度快照處的鏈接,以徹底地抹掉“痕跡”。她說,時間大概只需3至7天就可以刪除客戶需要刪除的內容;客戶先把錢打到支付寶里,等到驗收完畢后再從支付寶中付款給他們。由于無法刪除報紙電子版的負面報道這個源頭,黃小姐還建議,可以采用“覆蓋 ”的辦法,通過大量發布正面信息把負面新聞盡量往后壓,此舉可以讓人們在搜索引擎時不易查看到負面新聞的鏈接。
為了爭取到這筆生意,黃小姐提醒記者稱,如果記者找別家刪帖公司的話有可能會導致價格提高等。“相比你找其他城市的刪帖公司,我們肯定比他們做得好,我們有本地優勢。”她說。
對于刪帖公司牟利的方式,許多網友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許多網友認為,對于企業來說,此舉或多或少能夠維護自身的形象,通過刪除負面報道從而把負面影響降低。但是,刪帖終究是一種“掩耳盜鈴”的行為,要想借此完全瞞天過海是不可能的。企業或公司要想維護自己的品牌和形象,最關鍵是要保證質量、注重誠信等。
律師說法:
“網絡危機公關”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
記者就“刪帖”現象采訪了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邢濤律師。邢律師表示,網絡公關的興起緣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傳播方式較之傳統傳播方式的創新,以及公關業發展的需要。由于互聯網具有個性化、互動性、信息共享化和資源無限性等傳播優勢,具備強大的整合性,已擁有相當大的媒體影響力。企業在利用互聯網營造企業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以獲得更多商機的同時,也在思考如何利用互聯網打擊競爭對手、化解企業面臨的媒介危機。在這個背景下,眾多的所謂“網絡危機公關”公司就出現了。他們通過快速刪除各大門戶網站的負面新聞、發布正面消息的方式,幫助他人從“地獄”到了“天堂”。
邢律師稱,在網絡時代,企業都或多或少地面臨著不利網絡消息所帶來的危機,但是如何處理這些不利網絡消息,以及這些處理方式是否合法,則很少有人思考。孰不知,網絡危機公關公司在幫助他人化解危機的同時,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他將不利網絡消息分為兩種:一種是惡意損毀他人聲譽的虛假的消息;一種是在不侵犯他人權利基礎上的傳播事實的真實消息。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由于其本身的事實虛假,屬于禁止出版、傳播的對象,所以是得不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企業或個人應該及時處理,通過刪除消息、發布真實信息等方式來消除影響,必要時,還可以依據民法追究發布消息者、傳播消息者侵犯名譽權、聲譽權、個人隱私權等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目前當事人多委托律師出面來處理。
對于第二種情況,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其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人可以在網絡上發布其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除法律規定外,任何人未經其同意沒有權利對其作品進行復制、改編、歪曲、篡改、剽竊、出版、發行、表演、放映等。所謂的“網絡公關”將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作品進行“刪帖”的行為,構成了對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發布消息者、傳播消息者等有關權利人可要求此類“網絡危機公關”公司及其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政府有關部門也可對此類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網絡危機公關”刪除不利消息的行為,還可能觸發其他法律,如刪除一篇負面新聞,還可能侵犯他人其他方面的民事權利,三鹿奶粉事件的早期報道被刪除就屬于此類情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樣的行為還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但是對于通過把正面的信息傳播到多個網站傳播載體上,使正面的信息數量遠遠高于負面信息的數量來消除影響的做法,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種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