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1960萬元 治療費占95%以上
2008年3月,張滔滔、樊穎夫婦以山大一院產前篩查診斷結果有誤、導致血友病患兒出生,使整個家庭在精神、經濟上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將山大一院告上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索賠孩子的醫藥、護理等費用,共計1960萬元。
而當時為了治療這個因不斷出血已經右腿嚴重殘疾的孩子,原本幸福的家庭已經傾盡所有,妻子樊穎也為了照顧孩子,辭掉了工作。
據張滔滔介紹,這1960多萬包括已經發生的及訴訟之日起20年內的治療費用,只這項就占到95%以上。“現在孩子得隔天注射一次重組凝血因子,每次得上千元錢,一個月就是1萬多。”其他的就是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家教費等。
據了解,血友病是一組由于血液中某些凝血因子的缺乏而導致患者產生嚴重凝血障礙的遺傳性出血性疾病,出血是該病的主要臨床表現。血友病的主要患病人群是男性,女性為攜帶者。
中華醫學會血液學分會副主任委員趙永強在今年“世界血友病日”接受訪談時說,血友病通過現行的檢測方法,大多數可以找到基因缺陷部位,理論上說通過懷孕前是否攜帶者的評估和產前診斷可以做到優生優育,但由于涉及到基因診斷,風險也很高,目前能做這項產前基因診斷的醫療機構的限制非常嚴格。
山大一院的法律顧問楊力介紹,截止到目前為止,該院也只為樊穎一個人做過血友病產前基因篩查。
兩次開庭 醫院及其大夫資質成為爭論焦點
原告代理律師山西晉商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立勝、侯軍磊和山西馳晉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渡生走訪了國內血友病知名專家及相應法律專家,并對此事從法律角度發表看法。
郭立勝說,《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及衛生部發布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1995年8月7日衛生部發布)第二條明確規定,凡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經省級衛生廳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職業資格證》,而山大一院初次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職業資格證》的時間為2006年。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從事產前診斷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而山大一院提供的資料顯示,鄭梅玲大夫當年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2009年7月15日,該案首次開庭。
2011年5月25日,該案二次開庭,山大一院以張元祉罹患血友病純系基因突變為由應訴。“但他們沒有針對‘基因突變’舉證證明,僅有從雜志上復印的幾份文獻資料。”許渡生說。
郭立勝、侯軍磊和許渡生三位律師認為,山大一院錯誤的產前診斷結果是導致張滔滔、樊穎作出錯誤生育選擇的唯一醫學指導意見,其與重癥血友病患兒張元祉的出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山大一院:制度完善有滯后性
針對醫院及醫生資質的問題,山大一院法律顧問、該案代理律師楊力介紹,山大一院在1977年成立了婦產科計劃生育研究室;1989年經山西省衛生廳批準成立遺傳醫學分中心第二實驗室;2006年3月山西省衛生廳依法為山大一院頒發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書》,還為有關人員頒發了《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并確認山大一院醫生鄭梅玲為遺傳咨詢(針對各胎齡胎兒)、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檢查的聯系人。
該院大夫鄭梅玲也從1991年開始,陸續接受各種關于遺傳研究方面的培訓,并在國家級學術刊物上發表相關論文等,楊力說,這些足以證明鄭梅玲是具有產前診斷操作及結果分析能力的。
雖然國家1995年規定在開展母嬰技術服務時,醫院及醫生應該取得相關證書,但與其配套的認證、頒證制度是在2001、2003年及以后才陸續完善的,這種制度完善的滯后性,不能認定山大一院在提供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是違法的。
楊力向記者提供一份落款為“山西省衛生廳辦公室”的晉衛辦便函,其內容認為衛生部1995年出臺《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產前診斷機構及人員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許可審批,對于之前已經開展相關工作的機構及人員要求在《辦法》施行后的6個月內補辦審批手續;但衛生部同時出臺《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僅對婚前醫學檢查等標準做了規定,特別注明: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標準后發。
產前診斷技術服務許可是在2003年5月1日開始實施《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后才有了客觀依據;而由于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經過各種培訓,山西省在2005年才出臺《山西省產前診斷機構準入標準》等規定,正式開始對從事產前診斷的醫療機構及人員進行考核認證。
在張滔滔夫婦同意法庭調解的情況下,山大一院拒絕調解。目前雙方均在等待法院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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