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州9月15日電 (龍敏) 針對《福建計生處罰新政 超生兩年未被發現不處罰》一文,福建省人口計生委15日在官方網站登出文章稱:該文存在錯誤解讀,“超生兩年未被發現不處罰”混淆了行政處罰與征收社會撫養費兩個概念;對違反規定生育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適用的是《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不存在超生兩年未發現就不予征收的問題。
據介紹,隨著《福建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征收裁量權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14日,《臺海網》刊登了題為《福建計生處罰新政 超生兩年未被發現不處罰》的文章,并被多家報紙及網站轉載,引起了較大反響。
福建省人口計生委15日稱,《辦法》是一部規范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征收中行政裁量權行使的文件。該《辦法》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細化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征收兩種具體行政行為中應予考慮的從重、從輕、不予征收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目的是為了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亂用,力求行政處罰和征收社會撫養費這兩種行為的公開合理,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福建省人口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辦法》規范的是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征收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不是行政處罰,不受有關“時效”的限制;《辦法》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是專門針對行政處罰行為的,不適用于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只要當事人出現了違法生育的事實,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隨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
該負責人表示,對違反規定生育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適用的是《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不存在超生兩年未發現就不予征收的問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