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七旬的初女士在20年前被平谷中醫醫院診斷為直腸癌,并做了手術,今年在另一家醫院檢查時才被告知并沒有腫瘤,沒患過癌癥。初女士將平谷中醫醫院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決醫院賠償醫療費,另賠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肛門移至腹部
初女士1990年因排便困難到平谷中醫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直腸腫物,醫院告知需入院做全面檢查,經檢查,她直腸內的腫物被診斷為直腸癌,需手術治療。隨后她進行了手術,醫生告知家屬:腫瘤有拳頭大小,已屬晚期,無法切除,只能將直腸下堵死,將肛門移至小腹部。手術后醫生告知初女士回家慢慢療養,最多再活半年。
初女士出院后小腹經常疼痛,靠輸液緩解,這樣一直持續了20年。 2011年3月28日,初女士經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診斷為腹腔內未見明確腫大淋巴結,她從未患過癌癥。
獲賠25萬余元
經鑒定,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初女士的殘疾程度屬九級。
法院結合司法鑒定結論,認為初女士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外科就診后,在治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并采取不當的手術方式,造成患者身體損傷,給她帶來了極大身體傷害和精神痛苦,
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初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5.6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法官表示,判決支持了20萬元精神賠償,希望能夠為初女士20年來所遭受的身心痛苦給予慰藉,同時也希望醫院能夠吸取教訓。 (記者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