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營銷就是在傳遞死亡”
業內人士全面披露煙草行業欺騙營銷手法
本報記者杜曉
“煙草營銷就是在傳遞死亡。”在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今天在北京召開的“煙草營銷中的瞞和騙解析會”上,來自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王帆博士說。
王帆常年跟蹤國內各大品牌尤其是高端品牌卷煙的營銷手法,并為之建立了數據庫。他認為,“減害降焦”只是煙草業欺騙式營銷手法的一部分。
“自2003年中國政府簽署《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來,十年間,中國煙草行業一直保持快速發展態勢,采取多種欺騙式營銷手段提升品牌知名度、擴大卷煙銷量、賺取巨額利潤。”王帆說,煙草業的欺騙式營銷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新媒體營銷。煙草業利用國內現有法律的漏洞,在網站及社交媒體等新興傳播媒介上大作廣告營銷。由于新媒體傳播的快速、廣泛、可復制性強等特點,此類煙草營銷對青少年群體的危害尤為深遠,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為了廣泛有效禁止煙草廣告,應當盡快修改廣告法第18條,履行公約中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條款,嚴加禁止在所有媒體,尤其是各種新媒體上發布煙草廣告進行煙草營銷。
文化營銷。煙草業從地理、文學、藝術、歷史、價值觀、人生觀等角度,炮制卷煙的文化意境,將作為客體的煙與作為主體的消費者聯結起來,這種卷煙文化是強加的、虛假的文化,其實質只是一種營銷手段。應該要求煙草業禁止一切不符合實際的虛假宣傳,并且在中國所有生產、銷售的卷煙制品包裝上,強制印上符合公約及其實施準則要求的圖形健康警示,以此打破煙草業附著在煙包文化上的高額附加值。
“低害”(減害降焦)營銷。煙草業通過生態煙葉、自然醇化、添加調香、降焦減害等所謂科技術語,為消費者描繪了一幅事實并不存在的“低害健康”卷煙圖景,其實質是在利用虛假的偽健康信息促銷卷煙。對此,應該在任何煙草制品的包裝和宣傳中,均不得以任何虛假、誤導、欺騙或可能對其特性、健康影響、危害或釋放物產生錯誤印象的手段推銷產品。政府應當采取堅決措施嚴禁煙草業的“低害”營銷,并強制推行在煙草包裝上使用圖形健康警示,以告誡消費者煙草對健康的嚴重危害,揭穿煙草業的“低害”謊言。
“煙草企業采用新媒體營銷、文化營銷、‘低害’營銷手段,爭奪受眾、誘導消費。煙草企業在沒有充足科學證據的情況下進行中草藥卷煙低危害宣傳,鼓吹中草藥卷煙止咳、祛痰,對改善心血管功能具有較好效果,不但欺騙了消費者,也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呼吁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和中草藥卷煙的低危害宣傳。”北京律師王惠娟說。
本報北京3月21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