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偽劣產品案,4名被告人因銷售偽劣柴油,被沙縣法院依法判處刑罰。
案情回顧
2018年至2019年9月間,被告人陳某選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購買的柴油不合格的情況下,與陳某慶、陳某美(另案處理)、方某、邱某4人合謀,先后租用三明市梅列區羊口仔某民房、大田縣廣平鎮東景村某民房及沙縣高砂鎮龍江橋頭附近民房作為加油點,非法銷售偽劣柴油。其中由被告人陳某選負責聯系購進柴油和運輸,由被告人陳某慶、陳某美(另案處理)負責加油點的管理及銷售,被告人方某、邱某幫助運輸柴油。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間,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經偵大隊在被告人陳某選位于三明市梅列區羊口仔的加油點共查獲柴油21.91噸。經認定,被查扣柴油的價值合計174743元,且被查扣的柴油為不合格產品。
被查之后,被告人方某明知被告人陳某選銷售不合格柴油,從2019年6月份開始,仍同意幫助被告人陳某選共同經營該加油點。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邱某在明知“阿偉”銷售給被告人陳某選的柴油是不符合標準的柴油的情況下,仍同意幫助運輸,還雇請駕駛員運載柴油。2018年12月13日凌晨6時許,運送柴油的改裝水泥罐車到三明市梅列區羊口仔加油點被沙縣公安局查獲,查獲柴油28.33噸。經認定,查獲柴油價值為21.3608萬元,且該28.33噸柴油為不合格產品。
2019年7月9日,大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陳某美(另案處理)經營的加油點查獲未銷售的柴油16噸,經認定,被查扣柴油的價值為117400元,且該16噸柴油為不合格產品。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方某在運輸柴油到高砂加油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該加油點共查獲未銷售柴油11.37噸。經認定,已銷售柴油3.07噸的價值為22441.78元,未銷售柴油11.37噸的價值為83115元,且現場扣押的11.37噸柴油為不合格產品。
案件審理
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選、陳某慶明知其銷售的柴油為不合格產品而進行銷售,其中被告人陳某選已銷售金額22441.78元,尚未銷售金額588866元;被告人陳某慶已銷售金額22441.78元,尚未銷售金額83115元;被告人方某明知他人銷售不合格產品仍為他人提供幫助,幫助運輸偽劣柴油已銷售金額22441.78元,尚未銷售金額98362元;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銷售不合格產品,仍幫助他人運輸,幫助運輸偽劣柴油金額213608元;被告人陳某選、陳某慶、方某、邱某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結果和悔罪表現,沙縣法院決定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陳某選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陳某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邱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方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