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提出的成品油質量管控整改工作,今年上半年,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一整套工作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扎實推進民生領域查辦案件“鐵拳”行動,深入開展成品油市場專項執法行動。
圍繞一條主線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系統立足市場監管職責,緊緊圍繞案件查辦這條主線,突出查辦重點,加大執法力度,著力通過查辦案件,規范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促進成品油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截至2021年6月底,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立案查處涉及成品油質量案件243起,罰沒766萬元,累計移送司法15起。
發揮兩個效應
一是發揮綜合執法效應。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集中優勢資源,精準重點出擊,凝聚工作合力,以務實高效的監管執法,全面推動成品油違法案件查辦工作。二是發揮宣傳影響效應。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充分利用各種主流媒體、網絡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宣傳組織策劃,及時公布查辦的案件,釋放震懾效果,擴大辦案影響。
落實三項機制
一是上下聯動工作機制。省市場監管局加強對案件的指導,對重大案件及涉及阻力較大的案件掛牌督辦;市、縣各級市場監管系統協調抓好本轄區案件查辦工作,對發現的重大跨區域線索,及時提請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或組織查辦。二是區域協同工作機制。辦案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外地的,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涉案地市場監管部門,全省各級市場監管系統牢固樹立全局觀念,相互支持,積極協助開展相關調查協調工作。三是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密切與公安、檢察、審判、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系,將行刑銜接從執法后端移到查處前端,切實解決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問題,構建了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規范有序的良好銜接機制。
嚴查四類違法
一是涉嫌運輸、儲存、買賣無合法、齊全手續的成品油案件。二是涉嫌經營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的成品油案件。三是涉嫌計量違法案件。以查處加油機短斤少兩等損害消費者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行為為重點。四是涉嫌其他違法案件。以加油站標識、促銷活動以及企業宣傳中存在商標侵權、仿冒、虛假宣傳、廣告違法行為為重點。
5起非法經營成品油典型案例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柴油
涉案商家:廈門新油源西井加油站
處罰金額:315193.46元
案件回顧:當事人銷售的0#車用柴油(VI),被檢出柴油閃點(閉口)不符合GB 19147-2016標準0#車柴(VI)要求,判定為不合格。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在對當事人的上游供應商和運輸企業進行全鏈條核實追溯后,發現油品運輸企業為了節約運輸成本,在運送汽油后未對油罐進行規范清潔即運送車用柴油,導致車用柴油中混入少量車用汽油。當事人經營該批次柴油的貨值和銷售金額均為196995.91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42074.05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柴油的行為,違反《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柴油的違法行為。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廈門新油源西井加油站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已售出產品銷貨款196995.91元,罰款人民幣315193.46元。
使用無合法來源手續的成品柴油準備運輸到工地進行銷售
涉案人:余某平
處罰金額:23000元
案件回顧:當事人使用中型罐式貨車裝載730kg(公斤)無合法來源手續的成品柴油,準備運輸到工地進行銷售,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成品柴油相關合法來源手續。經查實,該成品柴油于2021年1月14日晚上在云霄縣列嶼鎮濱海大道青徑村路段向流動的油販購進,當事人在明知該成品柴油無合法來源手續情況下為牟利仍以每噸4300元價格購進730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漳州云霄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余某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在扣無合法來源手續柴油730kg,并處罰款人民幣23000元。
【3】銷售無合法來源的進口0號車用柴油
涉案人:梁某
處罰金額:12000元
案件回顧:當事人以每升3元的價格向修車過路的大車司機購進約3噸的進口0號車用柴油。之后將購進無合法來源的進口0號車用柴油存放在藍色的報廢車上和白色廂式貨車上,共計2.75噸用于經營。該批查扣無合法來源油品為過路貨車司機銷售給當事人,當事人陳述過路貨車車牌號沒有刻意去記,導致該案油品來源無法查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0號柴油的行為。根據《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南平市順昌縣市場監管局沒收當事人梁某經營的無合法來源的進口0號車用柴油2.75噸,并處罰款人民幣12000元。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柴油
涉案人:梁某
處罰金額:15946.32元
案件回顧:當事人銷售的0#車用柴油(VI),經抽檢發現硫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GB 19147-2016)車用柴油(VI)“0號”相應項目的技術要求,判定為不合格。該批次柴油貨值金額為10630.88元,因當事人在卸油時被派出所當場查獲,并未交易成功,故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柴油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柴油的違法行為。南平市政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吳某停止銷售,沒收柴油2.35噸和加油機壹臺,并處罰款15946.32元。
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柴油
涉案商家:平潭縣流水廷漢
處罰金額:36514.20元
案件回顧:當事人銷售的車用柴油經檢驗不合格,硫含量嚴重超標,涉案貨值金額共計36514.20元,違法所得為8909.4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標準的0#車用柴油”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不合格柴油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909.46元,并處罰款36514.20元。
來源:福建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