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2-10-21 山西省市場監管局 點擊:次
一、太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力西電器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
5月26日,太原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太原市德力西電器設備有限公司銷售給某小區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商標權利人鑒定,當事人銷售給某小區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共計99臺,當事人無法提供商品合法取得的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太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并處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臨汾市洪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立宏商貿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底,洪洞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臨汾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洪洞縣立宏商貿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合格立宏棉籽油產品檢驗報告,顯示被抽檢的“立宏棉籽油”苯并[α]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貨值金額9562.3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洪洞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不合格棉籽油、沒收違法所得、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晉城市澤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化清潔能源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液體石蠟、洗油案
2022年5月,晉城市澤州縣市場監管局接澤州縣公安局案件線索,稱晉城市海化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合格柴油。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抽樣,由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液體石蠟3個批次與洗油1個批次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構成銷售不合格液體石蠟、洗油的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澤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大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惠購超市楓林逸景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大米案
2022年1月,大同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大同市平城區惠購超市楓林逸景店銷售的中糧福臨門大米涉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大米40袋,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2日,但現場未提供出2種大米的相關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經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后,中糧公司出具證明證實未生產過2021年11月2日該批次日期大米,該批次大米是當事人從大同市平城區錦繡糧緣糧油店購進。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大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朔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同生千井煤業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檢定特種設備案
2022年3月24日朔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副井提升機房1臺在用電動單梁起重機未檢驗,也未辦理使用登記。當事人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責令限期改正;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朔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品名為葆香原果仁月餅,配料表中標注有“蜂蜜”,而原料庫內沒有蜂蜜,也沒有蜂蜜的購進、投料記錄;投料記錄中標有“碳銨(碳酸氫銨)”投料量,而配料表中未標注“碳酸氫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果仁月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晉中市祁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西喬家精釀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醋案
2022年5月,祁縣市場監管局接公安機關通報,稱某派出所民警查獲一輛載有32桶計0.8噸無標識冰乙酸的面包車,正在運往山西喬家精釀食品有限公司途中。祁縣市場監管局立即指派執法人員前往現場開展聯合調查。經查,山西喬家精釀食品有限公司從2022年1月份起,使用自來水、少量食醋、食鹽以及冰乙酸等食品添加劑勾兌生產食醋,截至案發已使用上述無標識冰乙酸10噸,生產食醋約320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依據有關規定,祁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過程中。
八、陽泉市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香業門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底,陽泉市盂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金龍西街香業門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經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鑒定,為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也承認其存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9.4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陽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陽泉市新潮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偏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的加油機案
2021年9月,陽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陽泉市新潮石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用的8臺加油機未能提供有效期內的《檢定證書》,且當事人使用的3#、5#、7#加油機流量計沒有鉛封。經陽泉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工作人員現場對沒有鉛封的3臺加油機的流量計進行檢定,該加油機流量計判定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陽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11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朔州市懷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懷仁市第一中學云東校區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1年12月3日,朔州市懷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懷仁市第一中學云東校區食堂使用的粉條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未能提供供貨商食品經營資質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懷仁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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