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10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引述了我國古代治理國家和社會時主張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經驗,他強調:對古代的成功經驗,我們要本著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學態度,牢記歷史經驗歷史教訓歷史警示, 為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益借鑒。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不僅對我國社會的綜合治理與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而且對于我們開展打擊假冒偽劣,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具有特殊的現實指導意義。
假冒偽劣行為不僅從多方面危害宏觀經濟環境,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約了經濟的發展,而且嚴重危及影響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整個國民道德素質的提高。對于假冒偽劣充斥市場,導致市場機制失效這一后果,美國經濟學家阿克羅夫有一個“壞車市場模型”可形象描述:壞車進入市場,由于人們對好車壞車情況信息的不對稱,壞車的低價造成人們的價格預期導致好車賣不掉,從而出現了壞車擠垮好車的逆淘汰現象,即導致劣勝優汰。使那些講誠信重質量的企業千辛萬苦創立的品牌被侵害,甚至毀于一旦,干擾了市場進入和退出規則的實施,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使整個市場秩序陷入混亂。
在世界經濟與社會發展過程中,絕大多數經歷過或正處在工業化階段的國家都會面臨產品假冒偽劣這一全球性的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即使現在市場秩序及機制很完善的國家都經歷過這一階段。而且它將是一個較長的階段。據世界貿易組織等機構提供的資料, 20世紀初,全球的假冒偽劣產品只有50萬美元,而到本世紀初已突破1000億美元。自1990年以來,全球假冒商品的貿易額增長速度是全球貿易額增長速度的3.2倍,假冒偽劣現象已成為 “僅次于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本世紀初我國每年由假冒偽劣產品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億元左右,國家因此年均損失光稅收就達250多億元。前些年,有關部門曾統計過283家名優企業填寫的問卷數據,這283家企業有16類650多個品種的名優產品被仿冒,制假企業遍及490個縣市。另據有關方面對146家被假冒產品侵害的企業進行的調查,其中有123家被假冒的產品的銷售額占其真品銷售額的60%以上,有11家超過了100%,受侵害最嚴重的一家假冒產品銷售額是其真品的568%。
我國政府一直非常重視打擊假冒偽劣、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與權益。特別是近幾年來通過加強立法、專項整治、加大問責、各部門聯動等,不斷加強制度化、常規化的打擊治理力度,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推動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高了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的能力。但是,由于假冒偽劣行為的產生非一日之寒,有其根深蒂固的原因,打擊假冒偽劣行為“正未有窮期”。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嚴重擾亂市場,直接侵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的狀況,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扭轉;有些地方制假售假違法活動仍較猖獗,呈現出區域性造假、集團性團伙化作案,造假數額大、品種多,并且向裝備類、高檔耐用品發展以及行動更具隱蔽性、流動性等趨勢和特點。
德法并舉根治假冒偽劣
道德與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主要支柱,是促進社會發展的兩個車輪。
假冒偽劣現象這一頑癥,是影響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及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經濟健康運行的毒瘤。實際上它是一典型的經濟行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之所以犯罪,是因為他們預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那么從根本上遏制制假行為的最好辦法就是提高其違法成本。美國一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貝克認為:造假成本有三種:一是直接成本:即實施犯罪過程中產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經費、假冒標志(防偽)等直接開支;二是機會成本:即用同樣時間通過合法途徑謀利也即自動放棄合法經濟活動可能產生的純收益;三是處罰成本:即被查處、沒收、罰款或判刑的總和。針對這三種成本,我認為除了在打防結合方面多想實招(如:提高防偽產品、標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產率;加快技術更新和改造,降低生產成本;縮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間,縮小相對差額,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外,我們還要做好打擊假冒偽劣長期作戰的心理準備,不能期待“畢其功于一役”。只有著重建立長效機制而不是期待運動式的打假方式才是科學合理的。最為關鍵的是要把以德治假與依法治假結合起來,禮法互補,德法并用。
1. 打罰結合——依法治假
荀子說過“法者,治之端也”,只有“畏法而尊繩”,然后“國常不亂”。孔子在《論語·為政》中曾提出要“寬猛相濟”:“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在懲罰造假售假行為方面,按照一些法學家的觀點,由于文化的差異,西方經濟史上起重要作用的重商主義客觀上要求建立嚴格的法制規范,而東方小農經濟為主導的歷史文化更多的是人治。但盡管如此,我們仍可看到中國從古到今不論是“成康之治”、“文景之治”還是“貞觀之治”、“康乾盛世”乃至解放后我國社會經濟幾度出現的迅速發展,無一不是在社會秩序相對穩定的狀態下取得的。而法律又恰恰是這些時期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重視法制的王朝均為盛世,以致法制成為盛世的標志之一。李世民按照魏征提出的“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之說,把立法看作是“安民立政,莫此為先”的大事。從秦律、漢律到唐律、大清律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的法雖仍不健全、不確定,但卻在步步完善。
打假須用重典。法律是立國之本,法治也是一個以法為主的社會控制手段,通過立法、執法、監法、守法來樹立法律最高權威。人們良好的習慣,社會秩序要靠法律來支持。我國多年來造成假冒偽劣行為打不絕、打不死現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我認為最根本的原因還是以往這方面的“典”不重,法律制裁力度不大。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對違法者的處罰都是很重的,他們的做法值得借鑒。以打假為例,如法國對制假售假者的罰款額度高達100萬法郎,監禁2年,重犯加倍,對所有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機構關閉5年;美國對這方面的違法者罰款可達200萬美元或監禁10年,或兩種處罰同時進行,對有前科的則罰最高額500萬美元,監禁20年;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周邊國家如埃及、韓國、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等方面立法也都較嚴,都值得我們借鑒。
多年來,我國也非常注重加大立法執法打擊假冒偽劣的力度。如2000年9月實施的新《產品質量法》,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即將出臺實施的修訂版,2011年新修訂實施的《刑法》,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第二次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大幅度地加大了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強了對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我國政府有關執法部門運用法律的武器,上下聯手,各部門聯合,通過日常監管、打擊與專項整治行動相結合,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措施,對造假者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制假售假大要案,判罰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而且堅決向地方保護主義開戰,以鏟除滋生造假分子的土壤,表明了政府對假冒偽劣重拳出擊、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的決心,也體現了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同時表明了我們黨代表著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深受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好評。但我們仍然應清醒地看到,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客觀事實以及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對質量的要求相比,與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偽劣經驗的國家相比,我們在法律上的懲罰力度仍很不夠。如我國2000年新修訂實施的《產品質量法》對制售假冒偽劣者處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相比而言仍顯較輕;盡管我國新的《刑法》對假冒偽劣違法者判刑規定較嚴,但我國在運用《刑法》打擊假冒偽劣方面的力度較輕,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公安部治安局一負責人以辦案感受直言:“2009年底和2010年初影響全國的三聚氰胺奶粉,我們辦案中查獲的涉嫌生產銷售數十噸三聚氰胺問題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緩刑三年。”他談到2010年7月青海再次出現問題奶粉時說:“我們在偵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辦案人員去抓獲企業高管的時候,高管當著我們辦案人的面和他的家屬講,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他感慨:“這樣的打擊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也不足以制止這種犯罪行為的繼續發生。”他建議要加緊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立法的對策,加大懲處力度。
2.打防結合——以德治假
打防結合的“防”有兩種含義:一是硬件意義(也是物質層面)上的防:如加大在產品標識上的投入,提高產品防偽、標識的科技含量。造假者欲假冒真品,必須加大假冒標識的直接投入,這就增加了生產過程的直接絕對成本。另外,如果名優產品生產者注重提高生產率,加大技術更新和改造的力度,降低生產成本,縮小真假商品的相對差額,縮小犯罪分子的牟利空間,這就等于增加了造假者的相對成本;二是軟件意義上(也是精神層面上)的防:即在人們(包括造假者)的頭腦里設置精神上的、思想上的道德防線。
周公總結商亡的教訓,強調法德并重,“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并提出明德慎罰原則,要求以德為指導,力求做到刑罰得中,從而緩和了周初尖銳的階級矛盾,造就了“成康之治”。《唐律疏議·序》中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之所以被后世推崇,主要在于它“于禮以為入”。綱常之禮常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內容和主要支撐點。漢初實行的“引經決獄”,即以禮補法。毋庸置疑,打假確實須用“重典”。但是,社會與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應該要靠法治、道德、利益 “三駕馬車”共同驅使,缺一不可。打擊制假售假也一樣,應將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互相配合、互相補充、互相促進。有社會學家認為,道德是對人的思想和行為進行是非、善惡評價的標準,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范。正是由于對它的這種評價作用,所以它對人們有著很強的約束力。社會輿論通過宣傳道德行為,鞭笞譴責不道德行為,指導著人們的行為,維護著一定的社會秩序。“千夫所指,無病而死”,道德的力量可謂大矣。我很贊成這樣一種觀點:道德是一種信念,是一種對己、對人、處世的原則。孔子在《論語·為政》中說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龔自珍也說過:“士皆知有恥,則國家永無恥矣。”說明即使在一個法制國家里,道德的作用也不可低估。
封建時期道德的核心是忠誠,而現代社會道德的核心是信用。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誠實守信。信在古代五常中有之:“仁、義、禮、智、信”(五常就是五項永恒不變的普遍法則)。我認為,中國搞市場經濟,最缺的不是錢,不是高新技術,也不是管理人才,而是信用、信譽。當前市場上的欺詐行為很多,假冒偽劣盛行,甚至企業假破產,真逃債,大多數企業(包括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無一不是信用危機造成的。特別是我到過許多造假現場,對區域性造假嚴重現象深感憂慮,常常是一村村一片片,方圓幾十里,家家戶戶造假,假煙、假酒、假藥、劣質食品、劣質鋼材,造假者置他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顧,他們明明知道犯法,但仍然造假。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打假力度、執法力度不夠,另一方面是嚴重的并且是某種程度上整體的道德淪喪,而且這種道德淪喪滑坡現象以經濟暴利為載體和驅動力,像病毒一樣在蔓延,在侵蝕著越來越多的人。同時,市場缺乏信用又嚴重阻礙了人們的消費欲望,經濟信用失常,制約著經濟的發展。所以曾有一位有識之士說過:“放任假冒偽劣,國家就沒有希望。”因為假冒偽劣遠遠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不僅僅是影響經濟的發展,制約著我國經濟的騰飛,而且嚴重影響并沖擊著我國整個國民道德素質的提高,關系著國家的興衰成敗。這正如《左傳》上所說的:“德,國家之基也。”基礎動搖了,大廈就會垮掉!世界銀行前行長克勞森說過:“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靠互相欺騙、道德敗壞來達到經濟興旺的。”換句話說,在誠信缺失道德淪喪的國度里要實現現代化、要建設質量強國是不可能的。因此打擊假冒偽劣就離不開建立誠信堤壩,建立道德防線。就必須重視加強道德誠信的教育和宣傳,大力弘揚中華民族“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的傳統美德,努力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當前,以德治假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要加強對農民和一些地方干部實施道德教育。因為我國鄉村(特別是靠近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往往既是深受假冒偽劣之害的重災區,又是制造假冒偽劣的重點區域、重要基地,一些地方干部、地方機構是其造假的保護傘。所以“重要的是教育農民的問題”;同時,重要的也是教育干部的問題。因為地方保護主義是打假“打不著、打不痛、打不死”的最關鍵的癥結所在。縱觀所有的假冒偽劣案例,絕大多數都有地方保護主義。當地政府或視而不見,或干脆認為是“區域特色經濟”,應加以保護,并美其名曰“富民政策”。地方保護主義成了假冒偽劣打不死打不絕的主要原因。當地政府對假冒偽劣行為或視而不見,或干脆認為是“區域特色經濟”,應加以保護,并美其名曰“富民政策”。先不論地方保護傘下往往滋生著腐敗,即使不是腐敗,不是權錢交易,這種“保護”也是狹隘的、短視的,有礙于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進步的。我認為地方保護主義的成因之一是權錢交易的腐敗,是“設租”及“尋租”;成因之二是狹隘的“GDP拜物教觀念”,數字出官、GDP出官。只講經濟發展,“富民一方”,不講“守土有責”,科學發展,不講是否損害“最廣大人民利益”;成因之三是不少地方政府特別忌諱“本地造假現象”的被披露曝光打擊,害怕影響自己的政績仕途,或認為會影響當地投資環境,故對假冒偽劣現象往往采取捂、堵、搪塞手段,有則說無,大則化小,千方百計阻撓打假治劣的正常開展,對監管部門施加壓力。即使最后同意打擊也只能悄悄地打,不能公開報道。
誠然,為官一任應造福一方,但我認為應該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來為官、造福。致富不能以犧牲他人利益、國家利益為前提。2500多年前,孔子就闡述過“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他這種“邦有道,貧為恥”的觀點是說,國家政治清明,有強國富民的政策和環境,自己還貧窮卑賤,不思勤勞致富,不思進取,這是可恥的。我們黨歷來鼓勵人民致富,富民政策一直是我們治國目標之一。小平同志說過:“貧窮不是社會主義”。但致富不能以犧牲他人利益、國家利益為前提,更不能像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初期那樣采用充滿著血腥味的資本原始積累的手段和方式來賺錢。“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什么是道?國家的法律、法規就是道!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社會的利益就是道!樹立這種“道”的觀念,就是樹起了思想上的防線。因此,我贊同經濟學家厲以寧把道德力量作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三種調節”(另兩種調節是市場調節和政府調節)的觀點,而在道德調節中,“重要的是教育干部的問題”。特別要注重樹立綠色GDP觀念和科學的干部考核體系,爭取把誠信、道德教育,把打假治劣、維護市場秩序納入到干部考核體系之中。
3. 打扶結合——以利治假
以利治假的最有效的操作方式是打、扶相結合,堵、疏相結合。在打假的同時,積極引導造假者通過正常渠道致富,因為造假的思想根源就是利益驅動。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引述的那樣:“有50%的利潤他就敢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他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我國古代著名政治家管仲在《禁藏》中說道:“其商人通賈,倍道夜行,夜以繼日,千里不遠,利在前也。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上,無所不入。”因此,各級地方政府應首先正確認識到人的“求利”本能,并根據人的“衣食足而知禮節,倉稟實而知榮辱”(管仲)的特點,制定出“兼相愛,交相利”、“示之以利”(墨子)的政策。在加大打擊假冒偽劣、從重處罰一批重大案件的為首者的同時,要加大對一般性造假者的規范并正確引導的力度,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致富觀。要創造條件切實幫助他們按照正確合法的途徑、方式、程序、標準來生產,幫助他們發展產業,引導他們在“法制的框架下”合理致富。同時要并且引導他們“致富思源”,“富而思進”。這樣,用同樣時間用正當方式可以致富,他們又何必擔驚受怕地造假呢?這是加大造假者的機會成本。
打與扶的另一層含義就是要理直氣壯地大力扶持培育和宣傳名牌產品。要在信息公布、輿論宣傳與曝光、監督抽查、市場準入及退出等機制建立等方面為真正的名牌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設置紅綠燈,盡量減少名優產品進入百姓生活過程中的交易成本,讓廣大消費者能夠了解并使用名優產品,努力改變“劣幣驅逐良幣”、“壞車驅除好車”的市場逆淘汰現象。另外,要讓各級地方干部真正意識到這樣一個道理——溫州的皮鞋、樂清的電器的興衰成敗史,已經有力地論證了這個道理——即對于地方經濟來說,造假只能帶來一時小利,一時的虛榮,卻會失去真正發展的機遇,造成難以逆轉的桎梏。溫州在加大打假曝光、沖破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之后,在清除假冒偽劣產品及滋生這些產品的各種因素之后,在扶助當地民眾艱苦創業、依法致富之后,一批批真正的優質品牌在溫州、在樂清誕生、成長,享譽全國甚至全球。他們得出這樣一種結論:打假對推動地方經濟的作用是“大打大繁榮,小打小繁榮,不打不繁榮”。因為這種打假治劣在向人們傳遞這樣一種信息:這里呼喚公平競爭,呼喚誠實守信,這里也肯定會有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公平、誠信、互利、雙贏的環境。
總之,禮法共治,德法并舉,是自古以來一項成功的治國經驗。同樣,也是我們整頓與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根治假冒偽劣現象,保障廣大民眾消費安全,促進我國社會與經濟健康穩步發展的有效方式和重要舉措。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立起打假治劣的長效、科學機制,才能通過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道德意識進而來真正提高全社會、全民的質量意識、科學消費意識、消費維權意識及打假治劣人人有責的意識,才能讓假冒偽劣制售者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才能讓名優精品真正大行其道,讓優質的中國產品自立于世界品牌之林,才能讓廣大的消費者安心放心舒心地消費,真正形成李克強總理于今年九月在中國質量(北京)大會上提出的“人人重視質量、人人創造質量、人人享受質量”的社會氛圍,中國才能真正地從質量振興走向質量興國、質量強國之路。(作者系中國質檢出版社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