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此,這部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
新《環境保護法》由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和附則構成,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了70條。
那么,新環保法究竟“新”在哪里呢?
新理念: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理念
新環保法引入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新法明確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充分體現了環境保護的新理念。?
明確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和基本原則。新法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并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完善了環境管理基本制度,包括:環境監測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生態保護紅線規定。
其中,關于環境監測制度,新法第十七條規定,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要求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測范圍;明確了監察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違法責任,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新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明確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任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且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拘留。
新舉措:建立公共檢測預警機制近年來,以霧霾為首的惡劣天氣增多,霧霾成為城市最大的危害。新環保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新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強化了聯合防治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治污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強化了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的治理和應對。以霧霾為代表的大氣污染,還需要大氣污染法等單項法來進行規范和防治。新法的通過和實施,將給國家環境保護事業強有力的引導。
新制定: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作為保護我國生態資源的重要方式,生態保護紅線這一概念,自被提出就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014年初,環保部印發了《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基線劃定技術指南(試行)》,成為我國首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的綱領性技術指導文件。根據規劃,2014年環保部將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任務。
新環保法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新主體: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擴大新《環境保護法》是一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到環境治理的機制中,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在修訂草案二審時,曾將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一家“國字號”環保組織;在之后的幾次修訂中,法律訴訟主體得到進一步擴大,最終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同時,新法還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借鑒了國際慣例。國際上對訴訟主體的要求是由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和作用來決定的。由于專業性比較強,要求起訴主體對環境的問題比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訴訟能力,和比較好的社會公信力,或者說宗旨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動,不牟取經濟利益的社會組織,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新標準:加大違法排污責任按日計罰無上限
多年來,國家環境立法不少,但由于違法成本低,對違規企業的經濟處罰并未取得應有的震懾效果,導致法律法規并未起到真正的約束作用。環境違法成本低,也是新法著力解決的問題。
新法明確規定“按日計罰”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且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二是責令停業、關閉。第六十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閑置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是規定了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偷排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按日計罰”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違法成本,在中國現行行政法規體系里,這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環保部門在決定罰款時,要考慮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違法所得等因素,來決定罰款數額。今后罰款數額會更有針對性,且會相應提高。而具體的罰款額度,將由即將出臺的專項法決定。
“按日計罰”制度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并不大,導致不少企業怠于治污。
新法施行“按日計罰”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及時糾正污染行為。
新職責:明確政府監督管理職責
新環保法確立了多重的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作為一部行政法律,新環保法還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新法規定了處罰措施。第六十九條規定,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目前,在我國許多省份出現不同程度的大氣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礦山開采導致的環境污染等現象,嚴重危害著當地百姓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生態環境一旦遭到嚴重破壞,人類所付出的代價將是不可估量的!
治污須用重典。增強公眾的保護環境意識,樹立環保的公眾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集全社會之力,共同保護生態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希望這部新誕生的《環境保護法》能帶給我們清新的空氣和清潔的生存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