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開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去年新消法設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消費者既表示歡迎也隱隱有些擔憂。果然,由于該制度缺乏明確的細則,在實踐中出現了商家和消費者對無理由退貨的適用范圍存在不同理解、對“商品完好”的標準界定存在爭議等問題,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消費者對這種名不副實的現象詬病頗多。
如果一項規定很容易被“鉆空子”,既會消解立法工作的初衷和嚴肅性,也不利于依法解決相關行業存在的問題。如今,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一些原本粗線條的規定得以細化,一些不夠明確的地方有了清晰界定,一些公眾意見較大的條款得以刪除,這些都提升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可操作性。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對比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這一稿刪除了特價清倉等4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條文,明確3類商品可經消費者同意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據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四類商品范圍,分別為:(一)消費者定做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但實踐中,經營者和消費者關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夠適用無理由退貨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經營者甚至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進行擴大解釋,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新消法》無理由退貨制度,往往導致消費爭議發生。
為此,《征求意見稿》根據商品的性質,列舉了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
(一)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處罰方面,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封查驗不影響“完好”仍可退貨
《征求意見稿》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何為完好?《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不完好。
對于開封商品能否退貨,《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這意味著,商品包裹開封查驗后,不影響其“完好”仍可退貨。
此外,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要求消費者按市場價支付贈品價款。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后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
建議“電商應設退貨商品專區”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律師邱寶昌表示,辦法中提到的“一經激活或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這項規定值得商榷。
他解釋,這類主要為電子商品,激活試用后退貨,商家會有一定損失,此項規定可以減少商家和企業的損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新《消法》規定了4類不適用退貨商品及“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而非“商品價值”。
因此,工商部門通過部門規章提出的此項規定,可能存在突破上位法的問題。他建議,可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消法》,增加此類規定。
退貨后怎么辦?“退貨后商品再次銷售會涉嫌欺詐消費者”。邱寶昌建議,每個電商平臺都應設置“退貨商品專區”,讓消費者有知情權;應提供一定的優惠,讓消費者自主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