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近年來,網絡消費已經成為越來越多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各地新修訂的《消保條例》非常重視對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規范,從“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細化到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記者在盤點各省市新修訂的《消保條例》時發現,相關地方法規十分重視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礎上進行了更細致的規范。
確保商戶資料真實性
《消法》為網絡交易平臺設立了一個“避風港”,即消費者在網購權益受損時,只有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才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而多地《消保條例》在該條款基礎上,強化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公示責任和審查責任。
如《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進行身份信息審查和登記,并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明下列信息:(一)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二)自然人身份信息經審查真實、合法的標識。”
《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進行身份信息審查和登記,并公開經營者的真實、合法身份信息。”
對此,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認為,按照《消法》的規定,在消費者受到損害時,網絡交易平臺只有在不能提供平臺內商戶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才要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些信息的真實性審查由誰來負責。而現在各地《消保條例》都強調網絡交易平臺對平臺內商戶的身份信息、行政許可及其他資質信息具有審查義務,而且必須對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并予以公示。消費者如果發現商戶公示的信息不真實,意味著平臺沒有盡到信息真實性的審查義務,就需要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張韜認為,部分省市的《消保條例》對此作出規定,有助于督促和加強網絡交易平臺嚴格監管的義務和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規定對消費者舉證比較有利,因為舉證責任在平臺一方,消費者只需要舉證商戶侵犯了消費者利益,無法按照其公示的信息取得聯系,而平臺則要舉證自己履行了審查義務,而且確認所審查的信息是真實的”。
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網購前先看商戶的信用評價已經成為很多消費者的習慣,也是消費者判斷該商戶是否值得信賴的重要參考標準。鑒于此,部分省市的《消保條例》中,鼓勵網絡交易平臺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如《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鼓勵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按照中立、公正、客觀原則,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信用情況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并警示交易風險,為網絡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
對于為網絡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經營者,該《條例》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任意調整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的,處一萬元罰款;(二)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處三萬元罰款。”
張韜認為,消費者對商品和商戶的評價對其他消費者的購物行為有很大影響,商戶所獲得的評價可以說是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部分。而炒信、刷單行為會嚴重破壞這一信用體系的真實性,對其他商戶構成不正當競爭,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我國目前社會誠信信息用體系剛開始建立,法律還在完善中,炒信行為的違法成本還比較低,遼寧省的《消保條例》明確規定對炒信行為的制裁措施,顯然是有積極意義的。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它涵蓋的范圍比較廣,可以理解為不法商戶每實施一次炒信行為,都可以實施處罰,這是相當重的處罰方式。
保障基金專款專用
在部分省市《消保條例》中,對網絡交易平臺所設立的消費者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也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如《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鼓勵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臺、有柜臺或者場地出租的商場、超市等經營者應當設立消費者投訴受理機構,與商戶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在消費者直接要求商戶賠付未果的前提下實行先行賠付制度。”
《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則規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障金,并公開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網上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使用消費者權益保障金先行賠付。”
張韜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是用于解決商戶拒絕賠付,推諉扯皮、拖延等問題的。多地《消保條例》要求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制度,其實是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商業慣例固定成為行業規則,使其具有普遍適用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制度設立給消費者吃了個定心丸,打消了消費者的顧慮,有利于促進電商行業發展。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該是專款專用,網絡交易平臺應該與商戶就保證金的繳納使用退還簽訂相關協議,要防止其被不當占用。
建立消費者保障制度
有的地方《消保條例》中,還對網絡交易平臺賦予了更多的消費者保護責任。
《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并實施平臺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信用評價、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監控等管理制度,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閱覽和保存各項管理制度。”該規定還有相應的罰則:“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并實施平臺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信用評價、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監控等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則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告知程序,主動提示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
張韜認為,之所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建立消費者保障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網絡交易平臺在網絡交易中是獲利的一方,有義務為交易中相對弱勢的消費者建立保護機制;其次,在網絡交易中涉及的商戶、消費者、平臺三方中,最有能力建立保護機制的是平臺,它掌握了商戶的主體信息和交易信息、評價信息,以及糾紛相關信息,具備建立消費者保護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的技術基礎和條件;再次,平臺相對商戶來說更有優勢地位,由平臺來解決消費糾紛,速度更快,也有利于矛盾消除,這和實體商場的調解是一樣的。
“地方《消保條例》的這個規定實際上為網絡交易平臺設立了一個門檻,就是說,要想開辦網絡交易平臺,就必須建立消費者保障制度。”張韜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