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海關官網2018年5月16日消息,博戈橡膠金屬(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關緝違字〔2018〕110號
當事人:博戈橡膠金屬(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區天辰路1818號
法定代表人:TORSTEN BREMER
海關代碼:3120940953
當事人委托上海盛大報關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頂端連接板12054只,申報價格FOB1203832.98美元,申報商品編號87088010,出口退稅率為17%,報關單號223120170000564815。經查,出口貨物實際價格為FOB131218.64美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對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20000元。
當事人委托上海盛大報關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頂端連接板12642只,申報價格FOB1262556.54美元,申報商品編號87088010,出口退稅率為17%,報關單號223120170000430435。經查,出口貨物實際價格為FOB137619.55美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017年4月2日,經當事人自查發現后主動向海關報明。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對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綜上,對當事人予以警告,并科處罰款人民幣1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