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簡稱《規定》),并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缺陷產品召回是國際通行的產品安全管理制度,是產品進入市場并已銷售給消費者的“后市場”救濟制度,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包容審慎管理措施,符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改革要求,能夠有效減少消費者由于不安全產品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倒逼生產企業實施安全技術改進,提升設計、制造水平。
2007年《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16年《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進展迅速。截至目前,我國共實施消費品召回活動2077次,涉及數量6344萬件,產品涉及電子電器、兒童用品、家具、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文教體育用品、家用日用品、食品相關產品、紡織服裝、五金建材等主要消費類產品。上述召回活動中,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缺陷調查影響引發企業實施召回1904次,涉及數量4734.57萬件,分別占消費品召回總次數和總數量的86.5%和73.5%。
即將實施的《規定》共三十二條,主要對《規定》適用范圍、定義、監管體制、生產者及其他經營者義務、召回管理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與之前的規范性文件相比,《規定》特點主要有:
一、增加了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的安全負責的總原則,同時重申生產者是消費品召回第一責任人。
消費品具備安全性是消費者對消費品的最基本要求,向市場投放安全的產品是生產者首要義務。《規定》第四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的安全負責。”
對于誰是召回第一責任人的問題,《規定》第四條同時明確規定: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生產者范圍,還包括進口消費品的境外生產者指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召回的機構,境外生產者未指定的,進口商視為本規定所稱生產者。
二、在實行國家和省級二級監管的基礎上,賦予各省更大的自主權。
消費品召回需要統籌全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力量進行監督管理,考慮到各省召回監管實際情況,不宜統一規定省以下市場監管部門監管事權,基于此,《規定》第五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同時在第三十條規定,“根據需要,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負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部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以滿足不同地區的不同需求。
三、取消目錄管理,并調整適用產品范圍。
在適用范圍上,《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缺陷消費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在具體適用產品上,《規定》取消了現行消費品召回的目錄制管理方式,明確所有屬于《規定》調整范圍的消費品,只要存在缺陷,都應當依照《規定》實施召回;廢止《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將兒童玩具一并納入《規定》調整范圍。同時,對排除在外的消費品范圍,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的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為盡可能避免將來召回立法按產品分割,《規定》第三十一條明確,“除消費品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召回活動的其他產品,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以更好滿足召回管理實踐需要。
四、明確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消費品重大事故及危險報告義務。
信息收集是消費品召回監管的一項基礎性保障工作,消費品發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危險的情形是發現消費品缺陷的重要線索。《規定》第八條明確: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存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召回的情形之一,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調查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防止危害再次發生。
五、明確違規法律責任,實施召回信用監管。
《規定》增加了法律責任規定,明確缺陷消費品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從而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監管效力。
對生產者“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召回的”這一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情形的,將按照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按這個規定,最高將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同時,為增強企業誠信經營意識,加強信用監管,《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
《規定》的實施,必將進一步提升消費品安全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定》發布后,總局將制定與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相配套的格式文件及程序性工作規范;同時開展面向企業和地方監管部門的宣貫培訓工作,強力推動各地加強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構建“總局統一管理,地方分級負責,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格局,開創消費品召回管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