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先冷靜30天”、“禁止高空拋物”、“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該擔何責”、“QQ號和游戲賬號可以繼承”……涵蓋生活方方面面的民法典草案,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就引發網上熱議。
一直以來,民法典是一部“自帶話題”的法律。因為它關系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堪稱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審議以來,各分編草案已歷經三至四次審議。對比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各分編草案有諸多新變化,對所涉及的民事行為做出了新規定。
2020年的全國兩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據了解,我國民法典草案采取了七編制體例,即由總則、人格權、合同、物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七編構成。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也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依據。
人格權法編“備受關注”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此次民法典編纂的最大亮點之一,社會各方關注度一直很高。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由于人格權獨立成編,其中的條款大量反映了21世紀網絡時代特點。比如,民法典草案第997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可以有效地預防網絡時代的各種網絡侵權。
再如,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深度偽造以換臉技術為典型;偽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廣告宣傳等的案例,給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害。2019年,一款名為“zao”的APP因存在隱私泄露風險而被關停。“AI換臉”可以隨意替換視頻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張照片,出演天下好戲”的狀況,人格權編第1019條對此專門作出了禁止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學博士朱巍認為,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各項自然人的傳統權利被詳盡地加以描述,充分體現出該法一切以“民眾利益為中心”的立法宗旨。網絡虛擬世界是自然人現實世界權利的延伸,現實世界所有的權利,在互聯網環境中都應有所映射。民法典實施后,人格權法編將成為網絡人格權保護最重要的請求權基礎。
人大代表建議刪除“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其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先冷靜30天”引發了網友們的爭議,有網友認為如果想離婚,就沒必要等待30天;也有網友覺得可以有這樣一個時間,看看雙方是否真的“冷靜”想好了。
5月19日,全國人大代表、《羋月傳》作者蔣勝男接受新京報專訪時表示,她擬提交關于刪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條款的建議,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
蔣勝男認為,這一條即為社會熱議的“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引發了社會較大爭議。條款出臺的初衷本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在已經確認失敗的婚姻中被迫延長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為沖突,很可能結果與良好初衷適得其反。
如果強制全員實行“離婚冷靜期”,那么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很可能給男女雙方特別是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比如一方利用“離婚冷靜期”,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共同財產;惡意借貸或者與親友串通偽造借條、制造共同債務;加劇施暴、虐待、嚴重威脅等行徑,毀滅出軌、家暴證據等等,使弱勢一方陷入絕境。
虛擬財產繼承將有法可循
早在1985年,我國就頒布施行了《繼承法》,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其中很多條文已經落后。比如像QQ號、游戲賬號等虛擬財產,到底能否繼承?
新的民法典草案增加了擴大遺產范圍,刪除列舉內容;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代位繼承;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填補立法空白;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增加打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其中“擴大遺產范圍,刪除列舉內容”一項,具體來講是將“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這種一一列舉的方式刪除,改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種定義。
因此,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表示,網絡貨幣等等這一類的網絡虛擬財產,都是概括在里面的。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學博士朱巍認為,虛擬財產在二審稿之前曾經被納入到“物權”客體之中,經征求社會意見,考慮到虛擬財產存在人身權與財產權雙重屬性,一刀切式的放在物權里非明智之舉。在現有版本的民法典中,并未對虛擬財產作出明確性質規定,僅規定為“法律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在民法典繼承法編中,刪除了原《繼承法》對可繼承財產的列舉方式,將“合法財產”全部納入到可繼承范圍。從字面意義上理解,虛擬財產屬于合法財產,應屬于繼承范圍。不過,一些虛擬財產具有強烈的人身權屬性,比如,微信賬號既有支付信息和現金,也有通訊等社交信息。一般認為,網絡賬號的人身權部分,按照網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屬于實名注冊信息,不能隨便繼承賬號。但賬號中的財產權利,則屬于可繼承的“合法財產”范圍。所以,虛擬財產并非是全部都能納入到可繼承財產中。
目前,現有民法典對虛擬財產的態度是“接納但不明確”,或許是以待后續特別法律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不過,就我國法律體系看,最適合寫明虛擬財產性質的法律非民法典莫屬。
朱巍認為,不妨對虛擬財產的性質進一步予以明確,區分人身權屬性和財產權屬性,其中人身權利部分依照國家網信辦相關法規以及網安法相關規定處理,財產權部分應按照具體性質,納入到債權或物權體系。
進一步明確侵權責任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情時有發生,真兇難確定也是致傷案件的難點。為此,民法典草案中侵權責任編規定:有關機關應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建筑物管理人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起草研究召集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規則,十多年前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就是一個爭議焦點。墜物只是一個人的過錯,如果要整棟樓的居民都來承擔,那就會產生比較大的爭議。因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對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作出修改,使得此類行為損害責任的分配與承擔更為公正合理,從而為高空拋物的治理提供必要的立法資源。
張新寶認為,相比現行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編草案作了較多修改,涉及30多個條文,還增加了10多個新條文。修法期間,侵權責任編草案還針對高空拋物、網絡侵權等熱點問題作出回應,備受社會關注。張新寶直言,網絡侵權行為越發復雜,個人信息保護是當前重要的立法課題之一,應進一步強化侵害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規定。
與此同時,他還建言,隨著AI技術的研究和應用,由此導致的侵權責任問題需引起重視,民法典應對此及早進行制度構建,以此避免侵權行為陷于“無法可依”的境況。
此外,侵權責任編草案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這一規定凝聚了許多共識:其一,要對“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做出明確的區分,這兩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其二,要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尤其是公安部門調查、偵查的責任;其三,物業要承擔起安全保障義務,把需要擔負的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責任與義務切實承擔起來。
編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立法任務,歷時五年編纂,這部被喻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影響著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關私權保障和社會責任實現,隨著兩會的召開,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國民法制度將迎來民法典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