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坑老從重處罰
2022-05-25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對生產銷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詐騙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處罰作出了規定,通過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織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介紹,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生產銷售偽劣食品從重處罰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體機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
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進行了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表示,《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從重懲處“保健品坑老”犯罪
《解釋》還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夸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于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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