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房的,應當做到庫房內墻、頂光潔,地面平整,門窗結構嚴密;有可靠的安全防護、防盜等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倉庫應當有以下設施設備:
(一)藥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三)有效監測和調控溫濕度的設備;
(四)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五)驗收專用場所;
(六)不合格藥品專用存放場所;
(七)經營冷藏藥品的,有與其經營品種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設備。
第一百五十二條 經營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儲存中藥飲片應當設立專用庫房。
第一百五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第五節 采購與驗收
第一百五十五條 企業采購藥品,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第八節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藥品到貨時,收貨人員應當按采購記錄,對照供貨單位的隨貨同行單(票)核實藥品實物,做到票、賬、貨相符。
第一百五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到貨藥品逐批進行驗收,并按照本規范第八十條規定做好驗收記錄。
驗收抽取的樣品應當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五十八條 冷藏藥品到貨時,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檢查。
第一百五十九條 驗收藥品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七十六條規定查驗藥品檢驗報告書。
第一百六十條 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一百六十一條 驗收合格的藥品應當及時入庫或者上架,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庫或者上架,并報告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第六節 陳列與儲存
第一百六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營業場所溫度進行監測和調控,以使營業場所的溫度符合常溫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條 企業應當定期進行衛生檢查,保持環境整潔。存放、陳列藥品的設備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放置與銷售活動無關的物品,并采取防蟲、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藥品。
第一百六十四條 藥品的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二)藥品放置于貨架(柜),擺放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
(三)處方藥、非處方藥分區陳列,并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
(五)外用藥與其他藥品分開擺放;
(六)拆零銷售的藥品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或者專區;
(七)第二類精神藥品、毒性中藥品種和罌粟殼不得陳列;
(八)冷藏藥品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按規定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并保證存放溫度符合要求;
(九)中藥飲片柜斗譜的書寫應當正名正字;裝斗前應當復核,防止錯斗、串斗;應當定期清斗,防止飲片生蟲、發霉、變質;不同批號的飲片裝斗前應當清斗并記錄;
(十)經營非藥品應當設置專區,與藥品區域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志。
第一百六十五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陳列、存放的藥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拆零藥品和易變質、近效期、擺放時間較長的藥品以及中藥飲片。發現有質量疑問的藥品應當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
第一百六十六條 企業應當對藥品的有效期進行跟蹤管理,防止近效期藥品售出后可能發生的過期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條 企業設置庫房的,庫房的藥品儲存與養護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第十節的相關規定。
第七節 銷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藥師注冊證等。
第一百六十九條 營業人員應當佩戴有照片、姓名、崗位等內容的工作牌,是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牌還應當標明執業資格或者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在崗執業的執業藥師應當掛牌明示。
第一百七十條 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后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三)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四)銷售中藥飲片做到計量準確,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企業銷售藥品應當開具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并做好銷
售記錄。
第一百七十二條 藥品拆零銷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負責拆零銷售的人員經過專門培訓;
(二)拆零的工作臺及工具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銷售記錄,內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銷售數量、銷售日期、分拆及復核人員等;
(四)拆零銷售應當使用潔凈、衛生的包裝,包裝上注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批號、有效期以及藥店名稱等內容;
(五)提供藥品說明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六)拆零銷售期間,保留原包裝和說明書。
第一百七十三條 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藥品廣告宣傳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非本企業在職人員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從事藥品銷售相關活動。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在售出時,應當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
第八節 售后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 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售出,不得退換。
第一百七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設置顧客意見簿,及時處理顧客對藥品質量的投訴。
第一百七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收集、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信息。
第一百八十條 企業發現已售出藥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追回藥品并做好記錄,同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一百八十一條 企業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并建立藥品召回記錄。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藥品批發企業相關規定,門店的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規范為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對企業信息化管理、藥品儲運溫濕度自動監測、藥品驗收管理、藥品冷鏈物流管理、零售連鎖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附錄方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本規范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在職:與企業確定勞動關系的在冊人員。
(二)在崗:相關崗位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在規定的崗位履行職責。
(三)首營企業:采購藥品時,與本企業首次發生供需關系的藥品生產或者經營企業。
(四)首營品種:本企業首次采購的藥品。
(五)原印章:企業在購銷活動中,為證明企業身份在相關文件或者憑證上加蓋的企業公章、發票專用章、質量管理專用章、藥品出庫專用章的原始印記,不能是印刷、影印、復印等復制后的印記。
(六)待驗:對到貨、銷后退回的藥品采用有效的方式進行隔離或者區分,在入庫前等待質量驗收的狀態。
(七)零貨:指拆除了用于運輸、儲藏包裝的藥品。
(八)拼箱發貨:將零貨藥品集中拼裝至同一包裝箱內發貨的方式。
(九)拆零銷售:將最小包裝拆分銷售的方式。
(十)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國家對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等品種實施特殊監管措施的藥品。
第一百八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房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藥品采購、儲存、養護等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商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互聯網銷售藥品的質量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規范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