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品的銷售者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條例》規定了銷售者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與銷售相關信息記錄;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時,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同時向生產者通報。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汽車產品開展缺陷調查時,銷售者應配合缺陷調查工作,允許相關工作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如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汽車產品進行相關檢測、診斷或實驗時,銷售者應提供汽車產品、零部件、檢測設備和工具、相關技術資料等條件。
——銷售者在接到生產者召回計劃的通報后,應當立即停止缺陷汽車產品的銷售、使用。
――協助生產者做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