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對其缺陷汽車產品實施了召回,可否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本條例所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只是明確了生產者應依法處置缺陷汽車產品。但不能因為生產者履行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義務和承擔了相關責任,就免除其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相關責任。
當消費者或他人在使用缺陷汽車產品過程中,如果對其人身或財產造成了實際損害,消費者或受害者有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本條例不能免除生產者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生產者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刑事責任規定的,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