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條例》規定的哪些行為可能面臨處罰?他們將會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可能面臨處罰:
(1)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2)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
(3)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可能承擔行政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
行政紀律責任
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規制度,將依法受到紀律處分。根據其違規程度不同,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共六種行政處分等級。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被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被處分人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其處罰將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刑事責任
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罪,即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可能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