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與召回知識系列問答(五)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涉及哪些生產經營服務機構?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是一種針對缺陷產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即要求生產者依據法規的要求召回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以消除缺陷產品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是產品生產者,并涉及到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
汽車產品生產者: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進口商視同為汽車產品制造商。汽車產品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
汽車產品經營者:汽車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的統稱。汽車產品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企業。汽車產品租賃商指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汽車產品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和個人。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是誰?
《條例》明確: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汽車進口商),視為生產者。這里的“生產”,其涵義包括獨立制造、改裝和組裝汽車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據此,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所制造和出售的汽車產品,應當對汽車產品質量負責,并依法承擔因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而引發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是該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
根據《條例》,對于在中國境內制造、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包括汽車的原裝輪胎,其召回的責任主體是(整車)生產者;對于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該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是進口商。對于汽車產品的非原裝輪胎,即在售后服務環節更換的汽車輪胎,其召回的責任主體是輪胎生產者。
生產者有哪些主要的法律義務?
《條例》明確了生產者的以下主要法律義務:
――對缺陷汽車產品,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應當將生產者基本信息、汽車產品相關信息等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應當配合主管部門的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被責令實施召回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實施召回,應制定召回計劃,并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召回計劃的內容應同時通報銷售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實施召回,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信息。告知車主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的費用;――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生產者的商業秘密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
——技術信息。如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
——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
商業秘密具有三個構成要件:
(1)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2)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3)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生產者為何要進行備案?應將哪些內容進行備案?
備案是指提交給管理部門用于存檔以備查考的材料或憑據,不需要主管部門的批準同意。報備者應根據實際變化或需要及時調整并重新申報備案,以確保備案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汽車生產商報送給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備案信息,將是主管部門履行職能、實施監督和檢查的重要依據,具有法律效力。
《條例》規定汽車生產者應將以下內容進行備案:
――生產者基本信息;――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計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
如果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有關信息進行備案,根據《條例》第22條第二款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者需要備案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哪些?
汽車生產者備案的基本信息具體包括:
――生產者基本信息登記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生產廠基本信息登記表;――境外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記表;――《汽車召回授權委托書》;――生產者授權委托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根據召回管理工作需要,生產者需備案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