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與召回知識系列問答(七)
汽車產品的銷售者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條例》規定了銷售者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與銷售相關信息記錄;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時,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同時向生產者通報。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汽車產品開展缺陷調查時,銷售者應配合缺陷調查工作,允許相關工作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如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汽車產品進行相關檢測、診斷或實驗時,銷售者應提供汽車產品、零部件、檢測設備和工具、相關技術資料等條件。
——銷售者在接到生產者召回計劃的通報后,應當立即停止缺陷汽車產品的銷售、使用。
――協助生產者做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工作。
經營者違反《條例》的哪些行為將會面臨處罰?
經營者違反《條例》的以下行為會面臨處罰:
(1)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有關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妨害公務罪。生產者、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暴力、威脅方法不配合缺陷調查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經營者應建立并保存哪些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
根據《條例》規定,并結合實際現狀與需求,經營者應當借助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建立起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信息電子化與檔案紙質化相結合,不斷適應數據信息變化的需求、動態的需求、可追溯的需求。
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根據需要,可根據銷售商、租賃商、維修商等責任主體的不同,分別涉及以下信息內容:
――車輛識別信息;
――車輛缺陷信息;
――車輛狀態信息;
――車輛處置信息;
――車輛部件信息;
――車輛維修信息;
――車輛租賃信息;
――車輛銷售信息;
――車輛案例信息;
――消費者(車主)信息;
――銷售商信息;
――租賃商信息;
――維修商信息;
――其它綜合信息。
《條例》規定,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經營者發現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后,應采取哪些措施?
經營者在發現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信息后,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及時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向生產者通報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
――梳理缺陷汽車產品銷售記錄、庫存檔案,以便報備和查驗。
生產者、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涉及犯罪的,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生產者、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對犯罪者人身的處罰和對犯罪者財產的處罰。刑罰的主要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以及處以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如:
――妨害公務罪。生產者、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暴力、威脅方法不配合缺陷調查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屬單位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生產者對其缺陷汽車產品實施了召回,可否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本條例所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只是明確了生產者應依法處置缺陷汽車產品。但不能因為生產者履行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義務和承擔了相關責任,就免除其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相關責任。
當消費者或他人在使用缺陷汽車產品過程中,如果對其人身或財產造成了實際損害,消費者或受害者有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本條例不能免除生產者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生產者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刑事責任規定的,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