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與召回知識系列問答(十)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要通過哪些措施實施汽車產品的缺陷調查?
缺陷調查是針對產品是否存在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標識缺陷的可能性所進行的深入實際收集原始材料、尋求真實答案的科學活動。
缺陷調查的概念是針對產品質量監管部門而言的。也就是說,缺陷調查的實施主體是產品質量監管部門。
實施汽車產品的缺陷調查,主要方法有以下幾種:
——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
——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相關信息;
——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一般通過哪些渠道發現缺陷汽車產品的線索?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要通過如下渠道發現缺陷汽車產品的線索:
――消費者投訴;
——網絡輿情監測信息;
――國外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車輛事故調查;
――產品傷害信息調查;
――生產者的備案信息;
——其他信息。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會采取哪些措施?
如果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會立即通過正式文書通知生產者,要求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
當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會直接開展缺陷調查:
――生產者未按照通知開展調查分析,包括沒有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開展調查分析或者提交調查分析結果;調查分析的內容和方法等不符合通知要求;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為汽車產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后果的缺陷。如這種缺陷可能導致嚴重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影響范圍大、風險發生幾率高或者社會風險很高。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時的權力和義務都有哪些?
汽車產品缺陷調查是一項復雜的、細致的、技術強的專業工作。在我國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與企業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更需要深入實際、深入現場來調查獲取原始信息和初始憑據。為確保缺陷調查的順利實施,《條例》賦予了必要法律支撐: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為了確保缺陷調查的順利進行,必需賦予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進入這些場所進行現場調查的權力。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相關信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有時還可能向生產企業或維修企業的相關人員、有關投訴的單位和人員以及其他與缺陷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生產、使用、維修等方面的信息。
同時,為了確保生產企業、修理企業等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使用企業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稐l例》也明確,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和用途。
生產者對缺陷調查結果提出異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采取什么措施?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條例》規定開展缺陷調查后,會將缺陷調查的結果告知生產者,并確認其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進行召回。如果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將先通知生產者,并要求生產者實施召回。
如果生產者對缺陷調查結果存在異議,或不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對缺陷范圍、危險程度等存在異議,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了異議申請書和提交了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證明材料,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組織專家對生產者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或實驗機構對相關產品的質量問題進行檢測或者鑒定。根據檢測和鑒定結果仍然確認存在缺陷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責令汽車產品生產者實施召回。
組織專家認定汽車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技術認定建議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專家認定汽車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其專家委員會應形成《缺陷汽車產品認定建議》,主要內容包括:
――缺陷汽車產品調查、認定過程的說明;
――缺陷汽車產品存在不符合與安全有關的強制性標準或者產品存在設計、制造或標識缺陷的情況;
――缺陷產品造成危害的形勢和危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意見記錄;
――認定或鑒定日期;
――專家簽字。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生產者制定的召回計劃有什么要求?
汽車生產者應當制定出詳細可行的召回計劃,召回計劃必須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消除缺陷,如果由于零配件供應的原因,召回不能馬上實施,生產者必須在召回計劃中明確說明供應時間安排以及通知車主應急處置方法。生產者制定的召回計劃必須向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備案,且備案后,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并作為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在生產者備案召回計劃后,必須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如果在召回實施過程中,發現召回計劃中有需要改動的內容時,或者無法按照預定的召回時間完成預定的召回率時,允許修改。但應將修改后的召回計劃重新向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如何組織評估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
對召回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實現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過程監督的重要環節。其組織工作的要求是:
(1)建立評價指標體系。
重點評估兩個方面:“召回完成比例”和“消除缺陷措施的有效性”。
――“召回完成比例”是用已經召回的車輛數量除以總召回數量所得到的百分比;
――“消除缺陷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要看維修措施是否能夠徹底修復故障,消除安全隱患,不能僅僅是暫時解決問題或掩蓋問題,更不能因為召回維修給車輛帶來其他問題甚至貶值。
(2)建立評估組織。
組織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不是生產者的股東或雇員;不是與生產者有共同利益或者競爭關系企業的雇員;與生產者無合同關系等。
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主要包括哪些?
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主要包括:
(1)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包括受委托負責或參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部分工作的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的有關人員;
(2)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的工作人員;
(3)參與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
(4)對缺陷汽車產品進行檢測和鑒定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
(5)其他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