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中關村價格欺詐問題,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陳兆律師稱:處理價格欺詐沒有法律依據其實是對法律法規不了解造成的,市場經濟并不是說就沒有相應的秩序了。我國市場中存在三種定價情況,一種是和公民生活緊密相關產品定價,比如電、水以及油氣等,這屬于政府定價;另外就是市場雖然不及上面結合公民生活緊密,政府或者行會給出了建議指導價格,各地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指導價格上下浮動;最后一種就是市場價格,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市場調節價,但是市場價并不等于漫天要價,同樣需要在公平競爭基礎之上的合 法公平。從上面你說的例子來看,所謂議價就是市場調節價格,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都能找到對應于價格欺詐的明確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明確禁止了8種抬高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且并不限于政府定價和指導 價格,適用于零售市場的價格欺詐有如下幾條: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基本上商家價格欺詐消費者的種種手段都可以歸結為上述五條中的情形,如果歸結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方面,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判定處罰,這方面都是有很多案例參考的。
遭受價格欺詐后,要求助于執法機關維權,必要證據是必不可少的,消費者獲得證據的手段基本有如下三種:1.人證,在消費時可以和朋友、同事一起進行,參與購物的整個過程,即可以作為人證;2.物證之一,可以在消費時錄制和商家溝通的全過程,可以作為控訴的 物證;3.物證之二,填寫有能夠表述商家欺詐行為的各種單據,蓋有商家公章的發票、收據等。
要注意的是,在所有證據中,我們并不是簡單出示最終購買物品的價格就能證明欺詐,而證據所要表達的是商家欺詐的過程,比如向消費者傳遞虛假的信息,如“這個鏡頭比某某型號好多了,價格卻差不多之類”,或者票據上寫明產品的具體型號,記錄下商家口頭規格 性能承諾等,越具體越好。這樣就可以作為“價格欺詐”的證物,具備證明效力。
如果消費者沒有重視證據的采集,消費過程只身一人,又沒有具備效力的票據或者錄音等證據怎么辦呢?律師建議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如果以“價格欺詐”投訴到執法部門,證據匱乏,可以改變思路從合同法上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倘若合同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可在一年之內撤銷合同。當然這樣過程和難度就要大一些。
針對我們消費者遭遇執法機關拒絕受理的事情,律師建議——“任何執法部門最終的司法管轄權都在法院,這樣的案例完全可以歸結為不履行法律職責,通過法律訴訟進行解決,要求工商執法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責。當然這會涉及到消費者很多個人的時間和金錢精力,只能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還是建議消費者和對應的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協商問題的解決,舉證法律事實來陳述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