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記者從《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研討會上獲悉,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發布兩個法律條文的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征求意見,與會人員提出了修改建議,一致認為,兩個法律條文的修訂,應多增加調整消費者關系。
制定兩個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和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重塑消費者對我國食品安全的信心,讓消費者能夠充分理解風險評估結果和風險管理決策,故消費者是參與交流溝通的必不可少的主體。
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了解到,2014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7月1日至7月31日,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4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8月31日至9月30日,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再次修改,形成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據悉,草案二次審議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于2015年01月19日進行提交。
該研討會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中國衛生法學會、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等三個部門聯合主辦,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中國衛生法學會副秘書長范菊峰等多名法律方面專家參加會議。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王海、中國控煙協會辦公室主任劉改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員孫穎等進行了專題發言。本刊特節選其中幾位的專題發言做具體闡述。
王海:重申法律常識 提高懲罰性賠償
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董事,著名“打假人”王海首先對兩個法律的修改提出了建議,他覺得原則上應該要立法要尊重常識,要利用趨利避害,要給人們的行為一個合理的定價。他提出了以下幾點:
第一,要提高懲罰性賠償,要降低消費者取得懲罰性賠償的成本。要讓舉報人和受害消費者分享罰款,“廣告法的草案中沒有關于獎勵舉報人這樣一個規定,這個是很不合理的。比如說,我們舉報一個廣告給個幾百塊錢,這個成本都不夠,積極性沒法調動”。
第二,保證舉報人和證人安全的制度,以此來降低監管成本。
第三,應該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發現這種違法行為時,如果工商質監不處罰,任何的個人也應該可以有權提出相應訴訟,并且獲得罰款分成。
控煙協會:二審稿對禁煙“公共場所”仍留有余地
中國控制吸煙協會辦公室主任劉改杰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二次審議稿)》中有關煙草廣告的條款較前稿有明顯進步,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場所以及煙草廣告內容等做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但與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中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和漏洞,給某些類型的煙草廣告還是留下了一定的空間。他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煙草專賣店的煙草廣告未被明確禁止。從《廣告法(二次審議稿)》的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看,禁止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這里的“公共場所”應該包括煙草專賣點。但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所做《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卻明確指出“在煙草制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布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立法者的意圖仍然為煙草專賣點內的煙草廣告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近年來,煙草專賣零售店已成煙草業推銷煙草制品、發布煙草廣告的重要場所。煙草專賣零售店在數量、分布以及陳列方面日趨擴大和規范化,使青少年不僅更容易獲得煙草制品,而且更多地接觸到煙草廣告,從而增加青少年的吸煙欲望,導致他們加入吸煙者隊伍。
二是煙草企業的贊助、促銷活動未被明確禁止。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及其實施準則禁止煙草企業以承擔所謂社會責任的名義,利用促銷和贊助活動來宣傳企業、促銷卷煙產品。但我國的法律迄今未按照《公約》要求禁止所有的煙草促銷和贊助。
在我國《廣告法》對煙草廣告限制越來越嚴厲的環境下,利用促銷和贊助活動來發布煙草廣告已經越來越成為煙草企業進行品牌營銷的主要策略和手段。中國控煙協會的監測結果顯示,2014年1月21日至4月30日的100天內,共監測發現煙草企業贊助活動77起。活動涉及到22個省,有各類體育賽事、扶貧助學、集體婚禮、領袖人物評選等等。
三是印刷品及日常用品上的煙草廣告未被禁止。在二次審議稿中,第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的規定中,并沒有禁止煙草企業通過印刷品及日常用品發布煙草廣告的內容。
而現如今煙草企業正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做煙草廣告,如印制的含煙草品牌的年歷、隨煙草制品分發的宣傳冊,以及廣泛流傳在紙巾盒、煙灰缸、打火機、旅行箱等日用品上的煙草廣告等等。煙草企業也會轉戰和利用新型的媒介。
劉改杰稱,中國已有3億煙民,占全球煙民的三分之一,中國控煙的希望寄托于減少青少年煙民,而煙草廣告卻成為了誘惑青少年吸煙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一些企業鉆法律還未完善的空子,千方百計做廣告和變相廣告。據統計,《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生效十年來,全球煙草消費整體下降10%,而中國卻增加了41.8%,不降反升。
因此,中國煙控協會呼吁,為了避免煙草廣告對公眾尤其是對青少年的影響,并且給控煙、戒煙帶來阻力,強烈要求《廣告法(修訂草案)》的第十八條中明確“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孫穎:增加列舉消費者建議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發表了她關于《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的修改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關于在《食品安全法》第22條中增加列舉消費者的建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22條是關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的規定,該條規定是一大進步,表明我國將改變過去單向、被動的信息發布制度,走向科學、客觀、及時、公開、透明、雙向、有效互動式的風險交流制度。但該條所列舉的參與風險交流溝通的各利益相關方,缺少了該制度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必要、最有資格參與的交流主體——“消費者”。
該條規定提到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卻沒有提到與經營者對應的消費者,只提到消費者協會,是忽視了消費者的獨立地位,以消費者協會完全替代或代表消費者的獨立身份是不妥的,也是不合適的,建議在列舉中增加“消費者”的規定。
第二,關于《廣告法》未成年形象使用問題的修改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與原稿相比,立法體系和語言表達更加嚴謹系統,在兒童廣告、煙草、網絡廣告方面做出更加嚴格可操作的規定,整體上更加凸顯對消費者的保護。但孫穎教授在以下幾個方面仍存有疑問,并提出了幾點建議:
1.未成年人保護。本次修改亮點之一是增加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具體條款。如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以及第三十七條等。但與加拿大、美國等國家地區制定兒童廣告法或者設立專業的兒童廣告監察機構相比,我國對兒童等未成年人的保護還不夠全面。
2.其他廣告中未成年形象使用問題也應引起重視。例如生活中醫藥保健類廣告常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但醫藥類及酒類等商品的特殊性并不適宜出現未成年人形象,是否應該對特定的產品服務作出“禁止未成年形象出現”的規定。其中,這里的“未成年人形象”應作廣義理解,包括廣告中兒童配音。
3.建議增加針對兒童食品、嬰幼兒用品廣告的規范條款。如生活中常見的高熱量、高油炸食品以及含酒精的飲料廣告。這也是符合社會發展之趨勢,可有力解決我國肥胖兒童數量不斷上升的問題。
4.再如利用未成年人所熟知的卡通形象做廣告是否存在誤導?如這兩年比較火的某品牌學習機利用《喜洋洋與灰太狼》中的卡通形象,這對于辨別力較低,難以區分動畫內外的未成年人來說存在一定的誤導。
河山:《食品安全法》對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容比較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提出了他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并有針對性的列舉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幾個條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了對照。
他認為,這是部行政法草案,民事條文很少,而現代食品安全的趨勢是強調與消費者的關系,建議從總則到法律責任,增加這方面的內容。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是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也就是說,這種集中市場出了問題都要承擔連帶責任。本草案中提到出了安全事故才承擔連帶責任,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很大程度上來說,是一種倒退。
第六十條最后一款提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說,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義務,使消費者受到損害才承擔連帶責任。這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是相違背的,這個條款是說,網絡交易第三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網絡食品的真實姓名的,由其提供賠償責任。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網絡第三平臺可以提供給消費者相關信息,但即使提供了,網絡食品經營者賠償不了,這時候就說第三方平臺不承擔責任了?但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要出了問題,第三方交易平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才是當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的一個本意。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也是一種倒退。
關于“明知”的問題,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是講懲罰性賠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加了“明知”,主要是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十九條相對應,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存在欺詐行為賣假貨,就包括經營者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即使商店受騙的情況下賣假貨也得承擔加倍賠償的責任,現在加了個“明知”,把意思就全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