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接到薊縣西龍虎峪鎮蔡老莊村民張文國的投訴。他向記者反映了薊縣相關部門不作為的事實,請求媒體關注。張文國所在村莊是西龍虎峪政府所在地,當地村委會違規將203省道附近的土地轉包給該村村民,共計四處建筑均未取得任何手續,并且在省道范圍內,違規建房。為此,張文國向當地村委員會,鎮政府,薊縣路政支隊,薊縣規劃局,薊縣國土局,薊縣建設局,薊縣綜合執法局以及薊縣信訪局都進行了投訴,除了薊縣路政支隊避重就輕地給予回復外,其他部門均不予理睬。現在的情況是,盡管他向這么多部門投訴,沒有一個單位單獨或聯合執法對違規建筑予以處理。

以下是張文國投訴信:
我村委會把省道203線15米建筑控制區內的土地,再次發包給村民無證建房的行為違法,我對此舉報,要求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定職責,現場查處責令停工,把土地恢復原狀!
村委會發包給村民無證建房的行為違反了以下法律或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該條同時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預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距離標準為:省道不小于15米。第十三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
天津市《村鎮建設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村鎮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向區、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我投訴的上述違法行為,應當禁止責令其停工,請予答復。
投訴人:薊縣西龍虎峪鎮蔡老莊村張文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