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新修訂的《廣告法》正式實施。“史上最嚴《廣告法》”到底新在哪里?嚴在何處?
明確界定虛假廣告的四種情形
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廣告代言人也將因虛假違法廣告面臨最高相當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明星代言廣告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后,再次以法律條款明確和強調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責任,這也意味著,如果明星為自己未曾使用過的產品代言,將涉嫌違法。
發布虛假廣告最高處罰200萬
新《廣告法》對計算廣告費用的處罰倍數由原來最高5倍增加到最高10倍,有些情況下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最高處罰金額可達200萬元。除了繳納罰金,違法企業還可能面臨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被強制退出市場的處罰,而代言人代言虛假廣告也將承擔連帶責任。
新《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或者發布違法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的,將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年內3次違法發布廣告的,將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10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款。
新《廣告法》還補充規定了民事責任,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薦證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依照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侵權責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藥廣告禁用代言人
新廣告法明文規定醫療、藥品廣告禁用代言人,目的是為了防止消費者跟風買藥,也是縮減“假醫假藥”廣告。新廣告法還明確規定醫藥廣告不得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字眼。
新《廣告法》對醫療、藥品廣告的新規定: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做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對保健食品廣告有了詳細規定
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工商機關受理老年人投訴保健品2.01萬件。從被投訴保健品細類看,36.2%的被投訴保健品屬于提高免疫能力類保健品;從投訴內容看,主要是虛假廣告宣傳和質量問題,共占投訴的38.3%。
新《廣告法》對保健食品廣告列出六細項: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同時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新廣告法充實細化了廣告準則,這些修訂的內容必將凈化廣告市場,為監管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執法依據。
保健食品廣告禁止對未成年人發布。新《廣告法》第40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新廣告法第57條規定,如違反41條,即涉及向未成年人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會有如下罰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嚴格規范網上違法彈窗廣告
新廣告法規定,彈窗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將被罰款。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煙草廣告沒有任何空間
新《廣告法》中,新增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大眾傳播媒介不能發布煙草廣告。
《廣告法》對煙草廣告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禁止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廣告
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
同時也規定,在虛假廣告中做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再為廣告代言。在法律責任當中也相應規定了廣告代言人違法推薦或者證明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此外,新法規定,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