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在超市售賣的眾多食品當中,最容易在保質期上出現問題的,就是酸奶、面包、火腿以及各種自制的熟食食品。這些食品的保質期普遍較短而且對儲存的溫度有很高的要求。消費者因為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而與商家產生糾紛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近日,廣東的王先生向《天天315》爆料,他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宏富百貨超市買到了過期的產品,要求對方“退一賠十”,但工作人員拒不賠償,而且王先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我們先來聽聽王先生對整個過程的介紹:
王先生:我是在3月27號買到了過期食品,28號拿著小票還有食品去找超市,我想在超市的樓下協商,但超市的人卻非讓我去3樓的辦公室解決。他們又說旁邊是專門解決的地方,要帶我去一個偏僻的,黑暗的角落,有一間黑屋子,到了樓上之后他們叫了4個社會人士,好像也不是超市的員工,就要毆打我。然后我就要逃跑,從3樓跑到2樓,然后被他們4個人拉著,按在了地上,我就大喊救命。
據王先生說,他趁超市人員松懈時逃到了購物區2樓的電梯處,超市人員追到王先生后將他按在地上,僵持了近十分鐘,購物區內的一些目擊者拿出手機要拍下視頻卻被店方攔住。最后王先生在極力掙脫下才逃出超市。
在去超市維權的過程中王先生還做了錄音, 從錄音中,我們可以得知,在超市里,王先生與超市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王先生認為對方對其“拉拉扯扯”,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超市方認為王先生不愿意跟隨工作人員到指定的區域去進行協商,并且想要離開超市,這是“做賊心虛”。記者聯系到了當時在超市內與王先生交涉的值班經理,我們來聽聽他的說法:
超市經理:星期一的晚上9點鐘左右,有一個顧客到商場投訴,說有買到一瓶過期的酸奶,然后我們也查證了一下,也叫他上來看了,因為我們的批次各方面都有登記,查核了之后我們發現沒有這一批他購買的,這個批號不是我們這邊的,所以我們就報警,他聽到我們報警之后他就跑了,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就懷疑他是來敲詐的,他一聽我們是報警就馬上逃跑了。他一到商場就說我們這個是過期的,讓我們給他賠償1千塊錢,我們就感覺到有點奇怪,感覺這個人也不是非正常消費的顧客,就請專門的人穩定了他,他一聽我們報警了之后他就跑了。
雙方各執一詞,王先生說的是“自己買到假貨向超市索賠,反遭人身威脅”,超市值班經理卻認為“超市沒有出售過期酸奶,王先生拿的酸奶不是在自家超市買的,王先生的索賠有詐騙嫌疑,聽到超市要報警就企圖逃跑”。
王先生到底是不是在正常消費中買到了過期食品?這酸奶到底是不是在這家超市買的?王先生是不是聽到對方報警就要逃跑呢?
對于這些疑問,記者再次采訪了王先生:
記者:超市方面現在提供了證據,說您當時去索賠的酸奶跟他們現在賣的酸奶不是一個批次的,請問有這回事嗎?
王先生:我當時還保持了一份錄像,就是在超市購買的錄像。
記者:也就是27號的時候您就把自己購買酸奶的這段視頻錄下來了么?
王先生:對,我有一段錄像然后那個條形碼,我也不可能偽造的,是吧。
記者:條形碼它只能代表一個商品的批次,所有商品的批次都是這一個條形碼,您還有其他的方式來證明嗎?
王先生:在超市購買的時候我有錄像的。
記者:您為什么要在自己購買的時候錄像呢?
王先生:是因為怕他們的超市不承認,不承認是他們的東西。
記者:可是您當時并沒有發現,這個商品是過期商品,您是在第二天發現的。
王先生:我當時也有發現。
記者:那當時在超市發現的時候為什么還要購買這個商品呢?
王先生:因為它是過期食品。
記者:所以您是因為他是過期食品才買的嗎?
王先生:對,是因為它是過期食品才買的,因為看新聞上說是買到過期食品是可以賠錢的。
記者:也就是說您是因為是過期產品,然后看到電視上的新聞所以產生了想要店家索賠這樣的心理。
王先生:也是抱著試一下看的態度,看到底有沒有新聞上說的這樣子。
在記者的追問下,王先生承認自己是先看到超市有過期食品,然后產生了購買后向超市索賠的想法。
關于這一話題,《天天315》編輯曉易,實習編輯艾嘉和胡鋼律師律師進行了分析與探討。
經濟之聲:這個案例中,王先生的做法是像某些職業打假人一樣“知假買假”,艾嘉,你了解到有消費者在正常消費中買到過期食品而進行維權的案例嗎?
艾嘉:過期食品最少獲賠一千元是去年十月份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規定。在新法出現后確實出現了很多這樣的案例。江蘇省常州市雕莊一帶就出現了一伙號稱打假維權的人,他們經常出入當地一些小型超市,不買別的,專門購買過期食品并索要發票,隨后向店主索要賠償。類似的情況在雕莊轄區近一年來已經發生過數十起,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民警只能定性為消費糾紛進行調解。前來索賠的人聲稱是維權,而一些超市店主覺得自己遭到敲詐卻不怎么敢聲張,只能吃啞巴虧。
經濟之聲:如果說王先生真是在這家超市買的過期酸奶,那對于王先生這種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然后索賠的做法,曉易,你怎么看?
曉易:在說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先來明確一下,剛剛提到過的去年10月份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當中的規定,有一個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為一千元這樣的標準核算,所以在這條新規開始執行以后,全國各地都出現了食品類的消費維權案例增多的一個現象,因為以前我們賠償的時候可能買一個幾塊錢的東西,賠償三倍的話也才是一二十塊錢,但是現在不一樣了,不足1千元按1千元算,很多人就此就是專門去尋找這種過期的食品來維權,其中就包括一些職業打假的情況,我們剛剛說了職業打假,這里就有一個問題了,也是我們討論了多年的問題,就是知假買假是否屬于正常的消費者呢?就是目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對知假買假如何賠償做出明確的規定,對于職業打假人也更加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如何界定類型的消費者的,那最高人民法院前年曾經發布了指導性的案例,支持了知假買假者,明確知假買假仍然是消費者,同樣享有獲得加倍賠償的權利,但也有專家提出了,說最高院的案例指導并非司法解釋,因為不是明確的法律依據,不過對于各地法院做出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經濟之聲;艾嘉,對于過期食品問題,你是怎么看的?你會特別在意食品是否過期嗎?
艾嘉:其實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可能都是這樣的想法,覺得金額很小遇到過期產品就忍一忍抱著不惹麻煩的這種心態。但是正是由于善良的人太多,大家都選擇沉默,造成的結果就是很多商家松懈了,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所以說通過這件事我覺得消費者小額維權還是非常必要的。商家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其實是一件對自己對他人都沒有益處的事情。對我們消費者來說,商家放松管理會導致很多食品過期都沒有被下架,那這些沒有下架的過期食品最終還是被我們消費者買了。那對于商家自身來說,現在新法規定如此嚴格,就算消費者選擇沉默,也會出現一些對這一千塊錢賠償金圖謀不軌的人。
經濟之聲:在實際的消費過程中我們也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比如快到保質期還沒過保質期的食品出現了類似脹袋或者看起來就是已經腐敗了的現象,那對這樣的情況,如果消費者不小心購買了,算不算是買到過期產品呢?
艾嘉:像酸奶,速凍食品這樣的食品,是對保質期和儲存條件有雙重要求的。很可能食品是在保質期內,但是超市在儲存的時候溫度過高,或者冷熱交替了,就很可能導致食品的變質。消費者如果看到脹袋或者明顯有變質跡象的食品,最好還是不要購買。
一般來說很多超市都會對快要過期的食品進行特價處理。最常見的促銷方式就是混搭著出售,有些贈品是用膠帶捆綁著出售的,比如兩盒可以贈送一盒,然而這三個商品都是捆綁在一起的,贈品也就是快要過期的酸奶上會貼著一個“贈品”的標志。
對于超市來說,大部分的進貨方對超市都是有退貨處理的,過期的食品進貨方都會以換貨的方式進行回收,超市方面也不會有過多的損失。所以對于商家來說,及時發現過期食品并下架才是最重要的。
那么接下來,購買到過期產品的消費者的權益究竟該如何保障?
胡鋼:應該說我們現在普通的消費者或者說就算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的,它的操作方法我覺得有很多的細節是需要注意的,第一點是主張權利的時候,最好是在經營場所有攝象頭的地方,不要離開攝象頭范圍,當然也不要影響商場本身正常的經營秩序。第二主張權利的時候我建議把相關的票據,比如購買的商品,支付的小票或者說發票等等,要攥在手里讓對方拍照,不要給對方經營者。很多案例里面有經營者說你拿來,把票據拿過來后直接塞嘴里嚼掉了,然后他一轉身跑了銷毀證據這種情況都是有的。另外也想特別強調一下,就是此前也發生過一些極端的案例,有一些個別的人,他把很容易過期的食品,把一兩盒藏在了另外的一個食品貨架上,等到它過期以后再從那個隱藏的貨架中拿出來,來主張自己所謂的權利。這個實際上是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或者是詐騙的行為,這種情況按照我們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話,最高是可處15日拘留并處1千元罰款,所以我們消費者維權始終強調一點,是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經濟之聲:從這個案例上來看,您也看到了商家和王先生分別提供了證據,那么您認為這些證據能不能判斷出來誰是在說謊呢?
胡鋼:我覺得是這樣,事實上我們有關食品安全,特別是食品保質期的問題,在我們的食品安全法中,是有幾十處條款都涉及到食品保質期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的法律對于食品保質的問題是高度關注的,而且如果發現了這種虛標這種保質期,或者是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然進行生產經營的話它的處罰也是非常嚴厲的,嚴厲到什么程度,如果說是相關的貨款不到1萬元,那么他的罰款是5萬到10萬元,。比我們消費者主張的所謂1千元的罰款要高得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我們消費者可以考慮依照我們的法律向我們的食品藥品監管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而且按照我們的現在的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第13條和第115條的規定,對于食品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于查證屬實的舉報也應該給予據高人獎勵,同時也要對舉報人的身份進行保密,。
曉易:我看到這里還存在一個情況,就是很多商家遇到消費者投訴的時候會選擇以不知情這種方式進行推諉,他說其實我們不知道,只是疏忽,不是故意的,那么超市如果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還是有過期的食品在貨架上出售了,那是不是應該適用于這樣的一個法律呢,就是超市是不是不應該在這個方面不應該承受那么多的責任呢?
胡鋼:我想舉一個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6月15號公布的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案例,一個消費者買了一盒阿膠膏,花了251塊錢,實際上是個過期產品,當時消費者就提供了商品的實物,并且購貨的發票,并且當日就要求商家進行退貨,由于協商不成,他當天就向武漢市的工商部門進行了申訴,所以整個問題應該是動作非常快的,同時商場也是說所謂這個商品不是它提供的等等,而法院最后認定是商家沒有提供出完整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最終判決是退還原來的貨款,251塊錢,然后是10倍的賠償貨款2150塊錢,另外還賠償了消費者交通費500元,這就是一個和本案的非常相似的一個案件,所以是否是明知等等,全部的舉證責任完全在商家。
主持人:剛才曉易和艾嘉都提到了需要返廠,如果在返廠的過程當中這個廠家出現了一些不法的行為應該怎么辦,比如說他們篡改了日期然后重新把這批貨再發到超市里面來銷售的話,會怎么樣呢?
胡鋼:我們剛才提到的食品安全法對于這種偽造、變造食品標簽標注的內容特別是保質期的內容,是有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的,如果是因為過期應該按照我們的法律規定進行銷毀處置的,而沒有進行銷毀處置,反而進行變造,更換包裝,更換所謂的偽造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這種行為,那么情況就不是簡單的一個行政處罰了,那么可能會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了,那么是要追求刑事責任的,這個強度要比剛才提到的罰多少錢的行政處罰要嚴厲的多,因為相關負責人不僅要付出精神代價,更要付出自由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