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快遞未保價,丟失后就只能賠償3倍郵費?昨天,在處理了一起快遞糾紛后,新北消協發布消費警示:快遞簡單填單會吃大虧。
上個月,呂先生通過新北區薛家一快遞公司郵寄了一件價值1050元的物品到廣州,后該物品在運輸途中遺失。快遞公司以該商品未保價為理由,僅同意賠償3倍郵費。呂先生無法接受,向新北區消費者協會薛家分會求助。
消協人士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快遞包裹遺失是否適用《郵政法》的3倍郵費賠償限額規定。的確,《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但《郵政法》第八十四條又規定:“郵政企業,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可見,民辦快遞公司不屬于《郵政法》規定的郵政企業,因此不適用3倍郵費限額賠償規定。而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該快遞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包裹遺失,呂先生可以向快遞公司要求賠償其實際損失。目前,經協調,呂先生已和快遞公司就賠償事宜達成了一致。
近兩個月來,新北區消協受理了多起快遞糾紛,多為貴重物品在快遞中損壞或丟失,因為沒有保價,快遞公司只愿按3倍郵費進行賠償。快遞保價問題一直困擾著很多寄件人,若保價,消費者感覺費用太高;如果選擇不保價,一旦快遞物品出現問題,維權賠償又很難。
消協人士表示,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很多寄件人對快遞單不太在乎,填寫得比較隨意。但在法律上,這份單據就是寄件人和快遞公司訂立的書面“運輸合同”。如果快遞單上不能顯示貨物的價值信息,那么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寄件人就需另外舉證證明貨物價值。如果事先雙方沒有一個書面的約定證明,寄件人想證明物品價值會非常困難。因此,寄件人在填寫快遞單據時最好詳細填寫物品的名稱、品牌及數量,并將物品交由快遞公司查驗后再打包寄出。如果快遞公司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額設定為遠遠低于物品的實際價值,則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如何有效避免此類糾紛,新北消協為消費者支了幾招:
選擇規范的快遞公司。盡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好、經營規范、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寄遞之前最好查看快遞公司的營業執照,同時約定好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解決辦法,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詳細填寫快遞單,表明物品價值。與快遞公司簽訂規范的《快遞遞送合同》或《運輸合同》、《委托合同》,盡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仔細查看托運單的填寫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到貨日期、運輸方式、取貨方式、收貨人以及聯系方式等。注意閱讀運單背面條款,并清楚填寫運單,尤其是托運物品的名稱、數量。
先驗后簽,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寄遞貴重物品時,要及時與收件人溝通,提醒對方在收貨時先驗貨后簽字。一旦發現貨物有問題,收集好索賠證據后,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如發現物品丟損,盡量與投遞員書面確認丟失情況,保存證據。 (丁宏 莊奕13861028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