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河北省唐山市。
唐山商人李殿興向本刊反映,他通過法律訴訟,贏得了官司,法院依法裁定和查封了被告(債務人)的財產(商品房235套)。可在執行階段卻發現,法院查封的235套商品房中的127套卻被非法出售了。
盡管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了《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但時間過去一年多了,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李殿興為此到處上訪,是公安機關不作為,還是有人干預司法?李殿興不理解,因此,他一定要討一個說法。
借款到期未還
法院依法查封債務人房產
9月8日,記者趕到河北唐山市,采訪了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李殿興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在2011年。當時房地產市場非常火爆,他和事件中的被告(債務人)唐山嘉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潤公司)本來沒有過多的聯系,就因為當時嘉潤公司要擴大經營,缺乏資金,經朋友介紹,嘉潤公司董事長曹文福等人找到了自己,提出要借錢擴大經營搞開發。
看著火爆的房地產市場,又想到嘉潤公司還有那么多幢矗立的樓盤,李殿興放心了,他先后借給嘉潤公司4411萬元資金,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不等。
時間過得很快,6個月很快就到了,可嘉潤公司曹文福等人卻不見前來還錢。沒有辦法,李殿興只好親自去討要。沒有想到的是,曹文福等人兩手一攤:“公司虧本,沒有錢還,公司的資產倒還是有不少,你看怎么辦?”
李殿興傻眼了,說得好好的,怎么說不還就不還了呢?
他三番五次向嘉潤公司和曹文福等人要賬未果后,決定向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依法起訴嘉潤公司和曹文福等人。因為借款合同、借款收據都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晰。在法庭上,曹文福等人對借款事實也并無異議。法院很快就作出了支持李殿興的判決并生效。依照判決,嘉潤公司和曹文福等人需要向李殿興償還4411萬元資金和利息。
法院雖然判決了,曹文福等人卻根本不想還錢。法院如何執行生效的判決呢?李殿興想到了嘉潤公司的房產,立即依法向豐南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查封嘉潤公司相應的房產。李殿興的請求,得到了豐南區人民法院的支持。2012年8月20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18日,豐南區人民法院先后分三次查封了嘉潤公司旗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區韓城鎮的235套房產。根據豐南區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出具的《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顯示:該查封的235套房產均屬該院首封,并至今處于查封狀態。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在債權人李殿興和法院未作出處理之前,應當一直處于查封狀態。
法院查封的房產
竟被非法出售了127套
判決下達了,房產查封了,接下來就是執行的問題了。正常情況下,如果不出意外,李殿興可以申請法院拍賣這些房產,將賣房款用于償還他的資金和利息。可是,接下來的事情讓他目瞪口呆了:被法院查封的235套房產,其中的127套,竟然在他和法院都不知道的情況下,由嘉潤公司韓城分公司負責人孫夢全做主非法出售了。接到李殿興的報告,豐南區人民法院同樣感到很震驚:法院查封的財產,數額如此巨大,誰能目無法律、非法處置?
因此,2015年2月6日,豐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移交了《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函件指出:235套房產均屬法院首封,至今處于查封狀態,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房產被非法處置,該行為涉嫌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將有關材料移送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查封的房產被人非法處置了,李殿興非常懊惱,也讓豐南區人民法院感覺到司法權威受到了嚴重挑釁。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這是他們共同的意見。
令人不解的是,從2015年2月6日豐南區人民法院移送函發出后,至今已過去一年半,這些拒不執行裁定、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人,卻還一直逍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是公安機關不作為,還是有人插手干預司法?李殿興為此到處上訪,并向紀委和監察部門實名舉報,一定要討個說法!
公安認為處置行為違法
又表示執法要靈活掌握
9月9日,記者在路北區委宣傳部的協調安排下,采訪了路北區公安分局的有關負責人。該分局刑警大隊教導員苗山告訴記者,公安分局對此案件十分重視,法院的移送函發來后,他們于2015年3月5日就將該案立案,并馬上開展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債務方向公安分局反映,他們借款三四千萬元,而法院超標查封,查封了他們過億的房產,他們要求復議。
當記者詢問復議的結果時,苗教導員說,當然是法院維持他們自己的意見,認為沒有超標查封。
記者問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財產是否違反了刑法的有關規定,苗教導員回答:“剛性地說,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財產就是違法行為,但我們在執法過程中,有時候是靈活掌握的,這也是為受害方考慮,為了給他們挽回損失。”
記者問到一個簡單的刑事案件,拖了一年多沒結果,是否不好向法院和受害者交待?
苗教導員說:“我們有我們的難處,由于該案涉及到買房群眾200多人,時間跨度大,有些人有抵觸情緒,不愿配合,都給我們的工作增加了難度,目前仍在偵查中。”
采訪結束時,路北分局的有關負責人表示,盡管困難重重,但他們的偵查工作快要完成了,快的話十來天,慢點二十天,最遲不超過一個月就可以結案了。到時候案件將會報到檢察機關。
關于此事件的進一步發展,本刊將繼續關注!
律師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以及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在執行階段法院對于不動產查封時,必須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同時意味著被執行人如果要對外出售被查封的房屋,必須在法院準許的情況下按照相關法定手續,辦理解封后對外出售,否則在執行程序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回溯本案,被執行人主張執行案件存在超標的查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如果本案存在查封超標的,應由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書面申請,請求解除超標的查封部分,然后由執行法院進行審查,如確實認為存在超標的查封且被執行財產可分的情況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查封。私自解除查封不但在司法實踐中無法通過正常程序實現,而且解封程序違法,屬于對司法權威的侵犯,情節嚴重者將受到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