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源于7年前的一宗彎管機買賣交易。
2009年,荊州市沙鋼管道有限公司與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黎明電子機械廠簽訂了一份工業品制造合同。合同約定:電子機械廠在管道公司支付預付款后130天內,向后者交付1220*35EDW中頻彎管機和1220*35坡口機各一臺,否則每逾期1日承擔1%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管道公司如約支付了預付款78萬,在提貨前再度支付95%,共247萬元。
247萬元購置設備僅試運轉49小時
據沙鋼管道公司提供的工作日記顯示,在收到電子機械廠交付的設備并安裝、調試后,1220*35EDW中頻彎管機只試運轉了49個小時就出現了故障,經反復維修,故障未能排除。
2010年5月13日,第一批設備到廠,生產廠家黎明電子廠派兩名技術員現場指導安裝;
5月24日,設備安裝完成,開始進入調試階段;
5月28日,試制直徑914彎管,過程中發現兩根油缸推進不同步,不能全過程勻速推進,推板凹槽不能穩固母管;
5月29日,設備廠家開始修油缸……
不斷的故障、不斷的維修、反復的試驗,最終,未能生產出合格產品。
2010年8月26日,設備依舊存在問題,沙鋼管道公司發函聯系黎明電子機械廠,催促解決設備存在的問題。9月26日,沙鋼管道公司電話告知黎明電子機械廠,設備問題依舊沒有解決,得到答復:讓沙鋼管道公司自己修改。
此后,沙鋼管道公司就設備多次出現問題6次函告聯系黎明電子機械廠,并多次維修都沒能解決問題。
2011年1月26日,沙鋼管道公司律師發出律師催告函,2月21日,設備廠家到達現場,連續修理6天并未修好,不辭而別。
“買來機器設備是為了生產用的,可是這臺機器安裝好,進入調試運行階段49小時后出現故障,再就沒有能用過”,眼看著大量的生產訂單,原計劃增加設備后投入生產,保證按照客戶需求按期完成生產任務,沒想到“247萬買回一堆廢鐵”,荊州市沙鋼管道有限公司負責人說,此后一直期待著黎明電子機械廠能把設備修好,一直到2013年,不得已對產品做了產品質量司法鑒定。
2013年6月20日,沙鋼管道公司委托荊州江津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鑒定,得出結論:EDWO1220X35型彎管機產品無標牌、標志,無檢驗合格證明,為不合格產品。
11月24日,沙鋼管道公司將黎明電子機械廠起訴至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2014年1月6日,黎明電子機械廠則反訴管道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質保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過了合同約定質保期維權敗訴
一起法律關系并不復雜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歷經三級法院,耗時3年,數度開庭。
合同約定,該設備“質保期為調試后12個月”。
滄州市中院和河北省高院的一、二審中,管道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由荊州江津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該設備“屬不合格產品”的司法鑒定。
電子機械廠則稱,管道公司在收到設備且使用長達3年半才起訴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不合常理及常識,超出質保期。相反,“設備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內容及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且在產品交付使用后的2011年7月,管道公司向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管理局申報了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并在11月獲得許可證。由此,根據國家關于特種設備管理的規定應當認定,“用于申報的設備能夠正常使用,能證明涉案設備符合合同約定,能正常使用”。
管道公司則提供證據證明,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生產許可申報材料中的取樣加工件,使用設備不是電子機械廠設備生產,而是由其他廠家設備生產的。
針對管道公司提交的司法鑒定,電子機械廠認為,該鑒定的時間、程序以及鑒定材料均不具有合理性、中立性。且所依據的鑒定標準與本案約定的設備特性不符,“結論明顯錯誤”。
一、二審法庭的審理采信了電子機械廠的訴訟請求,審理認為,設備質量問題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司法鑒定依據的標準與涉案設備不符”……據此駁回了管道公司的訴請。
二審期間,法庭對管道公司提出的再次進行司法鑒定的書面申請未予準許。
管道公司隨即向最高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設備質保期已過,另行鑒定已無意義”、管道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設備未按標準履行驗收程序
按照合同要求,第二條第二項協定,在黎明電子機械廠該設備的聯動試車,達到設備要求。
沙鋼管道公司稱,在2010年5月6日將247萬的設備款匯給電子機械廠后,沒有經過沙鋼管道公司驗收,而是將機器設備送貨到沙鋼管道公司車間,直接進行了安裝調試。
在整個驗收和交貨過程中,沒有經過設備合格和交貨驗收的程序。沙鋼管道公司不承認驗收合格。沒有驗收的產品,應該設備保質期還沒有開始。
沙鋼管道公司涉案不能接受設備質保期已過這一說法。
根據合同約定,該設備須“在原告安裝調試后,連續生產一個月后,無任何機械電氣、液壓等設備故障,并能順利生產出合格產品,符合設計要求”。
沙鋼管道公司稱,機器設備從調試正常運行階段49小時后,就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
2010年5月,中石化沙市鋼管廠中標北海-南寧成品油管線工程用熱煨彎管。按照合同約定,此批熱煨彎管應由沙鋼管道公司生產。由于沙鋼管道公司生產設備調試過程中采購的生產設備熱煨彎管機生產廠家交貨逾期且后期安裝調試不成功,導致不能按期履行合同。
沙鋼管道公司為了確保交貨期,變更合同委托其他彎管廠加工此批合同所需的熱煨彎管,同時不得不重新向其他廠家采購設備。
兩家機構三次鑒定產品不合格
荊江江津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對設備進行了兩次鑒定,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許可證號420406008)結論顯示,1、EDWΦ1220x35型中頻彎管機產品無標牌、標志,無檢驗合格證明,不符合JB/T2671-1998標準中第3.8條規定和《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2、EDWΦ1220x35型中頻彎管機中頻彎管配套機械(推進)機液壓推進系統主油缸向前推進速度不穩定,全程不能勻速推進,不能正常使用,達不到《工業制造合同》中第七條的驗收標準,該設備屬于不合格產品。
2015年4月30日,經湖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再次鑒定,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許可證號420006001)鑒定意見,1、被鑒定彎管機的快進速度和最快后退速度不符合《EDWΦ1220x35型中頻彎管機技術協議》“一、技術要求”中第六條規定。2、關于彎管機配套的中頻感應加熱裝置中的淬火變壓器、電容器以及連接電容器和淬火變壓器所用的水電纜均未設置冷卻效果監控裝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GB5959.1-2005第6.2.8的要求;被鑒定彎管機配套的電容器箱無需工具即可打開,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GB5959.3-2008第13.1.2款的要求。
鑒定意見書第三項鑒定過程描述,1、未見明顯磨損痕跡;2、中頻功率不夠導致不能正常運行。同時也驗證了沙鋼管道公司“機器安裝好,進入調試運行階段49小時后出現故障,再就沒有能用過”的說法。
沙鋼管道公司以“247萬買回一堆廢鐵”的事實向荊州市工商局投訴反映,該局隨即對案件展開了調查,并委托荊州市江津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對涉案設備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沙鋼管道公司委托鑒定時的結論相同。荊州市工商局在展開調查后發現,沙鋼管道公司投訴的設備質量問題案值較大,認為涉嫌違反“銷售不合格產品罪”。
產品標準未被充分重視
對于產品標準,合同只約定“質保標準:按國標執行”。
沙鋼管道公司稱,電子機械廠交付的彎管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該產品經三次鑒定為不合格產品。
沙鋼管道公司的工作日志和與電子機械廠往來函件證實,確因設備的技術或質量問題進行過聯系與溝通。電子機械廠稱,2011年1月26日,沙鋼管道公司發出催告函,電子機械廠給更換完油缸后,再未因設備質量問題進行過交涉,便認為設備已經正常使用,是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只有《標準》說了算。
彎管機在三次質量鑒定過程中,提到彎管機配套的中頻感應加熱裝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GB5959.1-2005和GB5959.3-2008的要求;彎管機產品無標牌、標志,無檢驗合格證明。
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黎明電子機械廠負責人表示,設備配件都是按照國家標準采購的,對于設備整機并沒有國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界官方人士指出,對于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材料制造機器設備的行為,如果經調查后證實生產者并非不知情,而是屬于故意,則可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罪”。
然而產品標準,在這里并沒有受到更多的關注和執行。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提出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將質量強國戰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強全面質量監管,全面提升質量水平,加快培育國際競爭新優勢,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奠定質量基礎。
如何提升質量,打破質量提升的瓶頸,關鍵首先是生產企業要加強質量意識,主動生產合格的、高質量的產品。
標準可以說是產品質量的靈魂。制定標準、執行標準應受到關注,違反國家強制標準的行為應受到嚴厲追責。作為生產制造企業,不生產“無標”、“低標”產品;作為采購單位,不使用“無標”、“低標”產品。只有這樣,才會逐步打破質量提升的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