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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留學以及其他專業考試的網絡培訓課程日益興起。近日,為兒子報了留學考試網絡培訓課程的張女士倍感頭痛。當初交學費的時候,張女士提出,合同中寫明3課時后退出課程不退學費不合理,培訓機構當時表示,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課程時予以退款。如今孩子不學了,卻為退學費陷入僵局,該機構表示,除了扣除已上課時學費,還要扣除5000元服務費、書本費。
家長:8本教材+服務費 要價五千
張女士提起與培訓機構的“拉鋸戰”:“我購買了70個課時留學考試的網絡培訓課程,10個課時后覺得效果不好,要求退款,結果要扣掉5000元服務費和書本費,簡直是霸王條款。”張女士的兒子小洋8歲,“他們是知道孩子年齡的,機構也做了相應調整,但效果依舊不佳。”
張女士認為,網課的課程設計和授課方式不適合低齡孩子,“原本他們說不能退款,后來說退費可以,但要扣除5000元教材費和服務費。”她說,只有8本教材,簡直是天價。
張女士告訴記者,當初交學費時,在合同里看到,3課時后退出課程不退學費這一條款,就提出不合理,協議不公平。當時機構表示,孩子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課程時予以退款。張女士質疑:“目前我對授課效果不滿意,還有60個課時,為什么不能退?”
機構:合同約定“3次課后不退款”
記者聯系到該機構的顧姓主管,他稱雙方在教學前簽訂了一份有效合同,聲明了雙方的違約責任,如家長在課程開始3次課后決定退出該課程,機構將不退還任何費用。
“我們也不是拒絕協商,一直持友好態度。”顧主管表示。該機構李小姐指出:“服務費由基礎服務費和教材費構成。從前期學生測試、試聽到后期排課,有銷售、教務、老師、教學主管服務。如果一定要退款,那需要扣除相應的服務費和稅費,那么多人為你服務,怎么可能把所有的錢都退掉呢?”最終經雙方協調,機構同意全額退還剩余費用。
律師: “概不退還”條款或無效
廣東金宏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善啟告訴記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他稱,如果有類似 “費用一經收取,概不退還”等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該條款有可能是無效的,消費者可以依法維權。
經查詢發現,該培訓機構的經營范圍為:教育軟件研發;計算機軟硬件研發與維護;市場營銷策劃;會議會展服務;翻譯服務。其中并沒有教育培訓的資質,趙善啟表示,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而對于有培訓資質的機構,消費者需要解除合同,則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法院審理時一般會根據合同等價有償及公平原則,雙方的權益都會兼顧保護。
那么,網課不上之后能退多少?趙善啟稱,要看合同具體的約定,法院審理時一般會根據合同等價有償及公平原則,學員退學后的培訓費退還,會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及培訓機構前期投入的聘請教師等費用。
消委會:機構無培訓資質可投訴
廣州市消委會副巡、投訴部主任王月表示,如果機構沒有營業執照和資格證,屬于虛假宣傳、無證經營,消費者可以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投訴,轉到有關職能部門。
對于正規有證的機構,當出現糾紛,家長認為有正當理由需要退款或轉學,如協調不成功,可以向教育部門提出訴求。如果消費者認為遭遇霸王條款或是消費欺詐,可以選擇走司法途徑進行訴訟,由法院來判定。因此在簽合同之前就有疑慮的話,要慎重簽訂合同。
建議:購買網課前甄別資質
趙善啟表示,購買網絡課程,應該審查課程提供者的資質,簽訂書面合同,或保留消費憑據,要認真審核合同中培訓師資,培訓課程課時,培訓效果條款,盡量確保這些核心條款內容明確、具體。對于合同需填寫的空白處,即使當時沒有明確,也應該劃掉,以避免“陰陽合同”。
王月建議,消費者在簽合同前要了解清楚,可以通過試聽、體驗課程再慎重決定是否報名;網絡培訓與傳統教學培訓有差異,家長應當準確評估孩子情況,衡量是否適合線上教育形式;如果與機構產生糾紛,可以選擇私下協調或者將情況反映到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維權。
補習未過分數線
曠課太多輔導班拒退款
2015年,陳女士為將上初三的兒子袁某報培訓中心的“中考承諾”輔導班,根據合同,陳女士支付輔導費和資料等費用38800元,培訓機構提供不低于400課時的輔導課。按約定,袁某參加輔導后中考成績不低于西樵高中公費錄取分數線,否則培訓中心向陳女士退還35000元;陳女士保證袁某缺課課時數不超過總課時數10%,每科缺交作業次數不超過10次或總缺交功課不得超過30次,否則不予退還費用。缺課課時數超過總課時數的5%,培訓中心須以書面形式向監護人提出警告。
袁某參加考試未達西樵高中錄取分數線,陳女士提出退款,培訓中心稱袁某缺課達98課時,超過總課時的10%,多次不完成作業,拒絕退款。陳女士告上法院稱,直到要求退費,中心才告知兒子缺課多。
法院認為,學習成績更取決于自身努力;培訓效果與授課的連貫性有一定關系,袁某經常缺課,不完成作業,故根據合同,培訓中心有權不退還輔導費。但考慮培訓中心未能舉證證明向監護人適時反映情況及配合督促袁某予以改正,存在一定違約。故法院酌定培訓中心向陳女士退還部分輔導費即8000元。去年12月28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工作太忙
3萬英語課程只上兩次
2013年,謝小姐與一家英語培訓機構簽下豪華課程,付款31000元。合同約定,學員須在約定的學時有效期(2013年10月12日~2015年4月11日)內完成。
然而直到2015年4月11日,謝小姐只上了一次外教課、一次補充會話課。她稱,該機構曾在《成功保證書》作出承諾:“如學員在課程結束時未能達成目標,將為學員免費延長學習時間,所剩每個級別最多延長兩個月”,她剩余6個級別,應該有12個月延長期。被培訓機構拒絕后,謝小姐把該機構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培訓機構向其返還31000元及利息。
謝小姐表示預約課程難,法院審理認為,謝小姐預約了三次外教課和十一次補充會話課,實際只參加兩次,且可以選擇就近的學校,故“預約難”不能成立。法院還認為,謝小姐在簽訂合同時應履行謹慎義務,對課程設置了解并結合自身情況選擇。簽訂合同后再指上班忙無法參加培訓,不是有效的辯解。
對未予延長學習時間,法院認為合同明確約定期限,也約定了延長的條件,但原告并無提交證據證明其學習情況符合款約定,其主張缺乏證據。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請求,2018年2月,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