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的一家礦業公司新采購礦山設備,在安裝試運行期間就出現質量問題,不能按照技術指標正常運轉。經過設備制造商在現場的技術改造后,盡管經過切割、焊接,加裝裝置,依然不能正常運轉,但設備卻變得傷痕累累。
“由于無法正常使用,新設備無異于一堆廢鐵”。
四子王旗額爾敦朝古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是內蒙古四子王旗的一家礦業公司。四子王旗位于內蒙古自治區中部,隸屬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屬于國家級貧困旗縣。
額爾敦朝古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這里經營著一處磁鐵礦。
2017年2月15日,礦業公司與徐州市誠信破碎機械廠(以下簡稱“誠信機械廠”)簽訂協議,由誠信機械廠為礦業公司單獨設計制造一臺礦用破碎機(并非量產),并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
合同中對設備的技術標準只做了簡單的約定,即產量600t/h(允許誤差±10%),平均粒度≤5mm,并約定了價款以及交付時間。
資料顯示,徐州市誠信破碎機械廠是專業從事破碎設備研制、開發、生產、銷售的高新企業。廠址位于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棠張紡織工業園。
故事從這里開始。
設備開機調試很短時間卡死不能運轉
合同簽訂后,按照約定礦業公司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向誠信機械廠支付預付貨款100萬元,后誠信機械廠將設備運到礦業公司現場。
“在開機調試時,機器設備運轉很短的時間就卡死不能運轉,幾經調試后仍然無法正常運轉”
礦業公司負責人介紹,誠信機械廠現場研究后提出可能是電機功率不夠,建議對設備進行改造,加大設備功率試驗。
由于礦業公司前期投入的基礎設施和輔助材料費用已遠遠大于機器本身的價值,為了盡快投入生產,幾經與誠信機械廠確認,經過改造后設備就能夠正常運轉達到約定的技術標準后,無奈同意了誠信公司對設備的改造。
“由于這臺礦用破碎機是單獨生產制造的唯一一臺,沒有參考數據,誠信機械廠也沒有經過任何的設計研究,將機器從中部切割開,加裝了一個副琨及驅動電機”
經過改造的機器設備再次開機調試運行,不僅不能達到約定的技術指標,運轉中被切割焊接的地方不斷開裂,而且很短的時間后再次死機,仍然無法正常運轉。
就在礦業公司與誠信機械廠工作人員協商如何處理此事時,誠信機械廠工作人員悄然從現場撤走。
誠信機械廠也不再理會礦業公司。
“此后,礦業公司多次電話聯系誠信公司要求其解決此事,但誠信機械廠一直沒有解決事情的態度。直到接到了銅山區法院的傳票,才得知誠信機械廠將礦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尾款”。
《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在現場也親眼目睹了改造后的設備,進行多次切割焊接后確已“面目全非”。
當地公安局委托檢測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礦業公司對誠信機械廠的做法無法忍受,于是向四子王旗公安局以誠信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報案,要求追究誠信公司的刑事責任。
礦業公司律師介紹,四子王旗公安局依法立案后,通知了誠信公司,并走訪了詢問了當時設備現場的許多人員,并作了相應的詢問筆錄,筆錄中對涉案設備開始不能使用,經改造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均作出了印證,并且委托了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案涉設備作出了《產品質量鑒定報告》。
鑒定報告中指出:
一、破碎機機體表面未見產品銘牌及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電機無產品銘牌;
二、破碎機經出賣人重大改造;
三、改造前的產品達不到《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技術標準;
四、涉案設備不符合《水泥工業用破碎機技術條件》;
五、改造后的設備提高了單位產出成本,不符合《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的產品要求。
此后,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就該鑒定報告又向公安局出具了書面說明,明確了涉案產品可以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公安局在經過一系列偵查取證后最終做出了案件結論:誠信公司沒有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主觀故意,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
礦業公司律師認為,雖然刑事案件沒有進行下去,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卻明確了一個客觀上的事實,即涉案產品系不合格產品。
礦業公司因拖欠設備尾款被起訴敗訴
2017年5月23日,誠信機械廠以拖欠貨款為由,將礦業公司起訴至徐州銅川區人們法院。
誠信機械廠認為,合同簽訂后,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4日、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9日分四次將合同約定的設備交貨,礦業公司驗收并簽字確認。產品由誠信公司派員進行指導調試,至2017年4月22日設備開始運轉正常,質量完全達到合同約定及行業標準。
徐州銅川區人們法院認為,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院簽訂報告程序違法、鑒定依據違法,且鑒定報告未被公安機關采納,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依據。礦業公司辯稱產品質量不合格,但提供的鑒定報告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在庭審中,明確向法院表示不申請質量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徐州銅川區人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誠信機械廠勝訴,法院駁回礦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礦業公司律師認為,報告系委托第三方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程序上、實體上都沒有任何問題。關于鑒定報告的法律依據問題,在鑒定人員出庭陳述時已經明確,并按照一審法院的要求出具了說明,鑒定報告的法律適用亦沒有任何問題。
涉案設備屬于不合格產品以及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事實已被刑事偵查中的鑒定報告等書面證據以及予以確認。公安機關對該鑒定報告并非沒有采納,最終撤銷案件的原因非常明確,即公安機關認為被上訴人沒有犯罪的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顯而易見,在客觀方面上,產品不合格是一個事實,不構成犯罪,并不能推翻產品不合格這一客觀事實。
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只有《標準》說了算
在上述事件中,《標準》并沒有被得到充分的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提出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將質量強國戰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強全面質量監管,全面提升質量水平,加快培育國際競爭新優勢,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奠定質量基礎。
如何提升質量,打破質量提升的瓶頸,關鍵首先是生產企業要加強質量意識,主動生產合格的、高質量的產品。
標準可以說是產品質量的靈魂。制定標準、執行標準應受到關注,違反國家強制標準的行為應受到嚴厲追責。作為生產制造企業,不生產“無標”、“低標”產品;作為采購單位,不使用“無標”、“低標”產品。
只有這樣,才會逐步打破質量提升的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