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辛巴的假,質疑辛巴銷售燕窩是糖水。檢測結果顯示, 辛巴在直播間推廣銷售“茗摯”品牌燕窩產品,確實存在夸大宣傳,燕窩成分不足每碗2克。
辛巴11月27日傍晚發布公開信進行回應,并對事件帶來的風波深表歉意。
這一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王海稱辛巴需要“退一賠十”。據媒體報道,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程穎律師認為,如果僅僅是標注不規范,對人身沒有造成實際安全隱患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應該支持“退一賠三”。而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丁夢丹律師表示,若該款燕窩產品從標簽、含量檢測鑒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辛巴團隊或“茗摯”品牌生產者要求“退一賠十”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什么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訴求食品安全領域“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潘靜波認為,148條第2款規定的內容,“退一賠十”法律后果的適用,關鍵要看生產者是否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是否經營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潘靜波指出,適用“十倍賠償”,生產者與經營者有著不同的構成要件,生產者應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經營者除了經營不安全食品,還應當對不安全食品存在明知。
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計九個條文,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較為細致的規定。
食品安全標準,一般包括: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專供特定人群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標簽和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食品檢驗的方法與規程,等等。可以說涉及到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環節和流程。
《食品安全法》第150條規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潘靜波指出,實踐中,通常就是從上述內容出發,來認定食品本身品質的安全。
適用“十倍賠償”,生產者與經營者有著不同的構成要件,生產者應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經營者除了經營不安全食品,還應當對不安全食品存在明知。
潘靜波指出,司法實踐中,作為被告的經營者,往往會抗辯其并非明知。如何去評價?潘靜波認為,消費者主張退一賠十,理應舉證證明食品為不安全食品。此時,經營者抗辯并非明知的,應當由經營者來提供相應依據,證明其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非屬于明知的狀況。
潘靜波說明,之所以有這樣的認定規則,主要是考慮到明知屬于一種主觀狀態,消費者舉證存在一定的困難,而經營者作為商家,具備專業及信息方面的優勢,對其自身經營過程當中是否已盡到注意義務具備較好的舉證能力。
一樣食品是不是只要在生產經營過程當中的某一環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某一具體要求,該食品即為不安全食品,可以主張“退一賠十”呢?
潘靜波認為并非如此。這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非單純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某些具體要求的食品;而應該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某些具體要求,同時還會導致食品本身品質的不安全的食品。
潘靜波強調,在食品領域,如果確為不安全食品,即便購買者以牟利為目的而訴請十倍賠償,其訴請還是應該予以支持。但是,法院可以從《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對賠償金的計算作出個別化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