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中國,汽車和藥品才享有企業主動公開召回缺陷產品且公示的“待遇”。近年來,隨著化妝品管理條例的日益完善,化妝品召回及時阻止了不良產品流入到消費者手中,阻止了不良產品可能給消費者帶來的不良效果。
2020年1月3日,國務院審議通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包括建立化妝品可溯源體系和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的具體要求。
2021年1月1日,《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了對化妝品的監督管理,明確了化妝品的定義和范圍,并根據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及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將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值得關注的是,牙膏等產品被明確規定參照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
5批次化妝品檢出禁用物質
據國家藥監局網站消息,2020年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中,經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等單位檢驗,標示為云南木源堂化妝品有限公司等生產的本草秀復祛痘原液二號1批次祛痘/抗粉刺類產品,標示為廣州莎莎化妝品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德生源育發健發養發液1批次養發/育發類產品,標示為汕頭市金雅虹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采媚蘆薈保濕霜(高度保濕)1批次保濕護膚類產品,標示為廣州名露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嬰瑞兒嬰兒松花玉米爽身粉等2批次爽身粉類產品檢出禁用物質(見下面表格)。
上述相關企業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云南、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后依法督促相關生產企業對已上市銷售的有關產品及時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調查,依法嚴肅處理;要求云南、北京、廣西、天津、江蘇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相關經營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3家化妝品生產企業召回不合格產品
前段時間,廣州市食藥監局官網發布召回信息稱,廣州市瑛派兒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歌秀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發歌精細化工有限公司3家化妝品生產企業因生產不合格化妝品被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上述企業已對不合格產品實施了主動召回,但仍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無法完成召回。經企業排查并報告該局,決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實施全面召回(具體內容詳見下面表格)。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發現通告中涉及產品的,應立即停止使用,積極維權,配合當地經營主體做好相關產品的退、換貨工作。
“新條例”只是開端
事實上,國家監管部門近年來也在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以支持化妝品建立可溯源體系,保障不合格產品的召回。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的《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首次建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召回機制,對問題、存在安全隱患的商品依法實施召回,并依法追究相關經營主體責任。
2019年3月,《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正式通過,除了提出建立可追溯和召回制度的詳細要求,還首次強調了化妝品生產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職責劃分,被業內認為是粉碎“洋馬甲”的一大舉措,解決境外公司作為委托方進行國產非特備案,使用境外條碼導致產品溯源難、追責難的問題。
此外,2019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建立了全新的召回體系和工作機制,且將包括化妝品在內的全部消費品納入召回范圍。
而“新條例”規定,生產企業必須保證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真實、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1年,保質期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證明、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據。記錄和憑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明確責任主體確定為化妝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要求其發現缺陷化妝品,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主動召回,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協助召回。未按照規定履行召回義務的將面臨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或者停止進口、經營該生產經營者的所有產品,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這意味著,建立可追溯體系和產品召回不再僅僅是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職責,而是以品牌方為責任主體,生產企業、經營者三方共同承擔責任。
法規的完善明確了從監管部門到企業、消費者的權責,規范了召回流程,讓召回工作的監管、企業實施做到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新條例”對經營者的約束,大到經銷商,小到某一家化妝品店,從根本上解決流通市場難追溯的問題。
在“新條例”正式文件公布后,化妝品注冊人或備案人即將成為責任主體,也就意味著品牌需要“被迫”學習并將產品可追溯體系及召回制度落到實處。如果說,曾經中國化妝品的可追溯和召回制度更像是一句口號,那么如今包括新條例在內法規的逐步完善,以及企業自律的不斷提高,無疑會讓它從規則變成一種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