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兟 本刊記者 雷玄
簽署《商品房定購協議書》和《車位定購協議書》后,都江堰正榮悅瓏府的購房者李明(此為化名)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現,購房合同及附加協議中存在不合理條款,他決定放棄購買該房產,并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2021年11月18日,定金退還一事還未商定,購房者收到了開發商出具的一份《催告函》,內容顯示“購房者若在11月18日之前未繳納首付款,將沒收定金。”
《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未簽署,商品房和車位的3萬元定金是否能退,成為都江堰正榮悅瓏府的買賣雙方——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爭議點。
2021年12月10日,一封《溝通函》落款為成都榮恒韻置業有限公司的文件稱,“已對該客戶特殊處理,同意退還其全部已支付的款項。”12月14日,李明稱,“已經收到開發商通知,說準備全部退,但還沒退。”
(圖片由購房者提供)
購房者:“認購定金3萬元,被誤刷了1萬元”
正榮悅瓏府:不存在“1萬元為開發商誤刷”情況
都江堰正榮悅瓏府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迎賓大道東港銀座東南側約30米,由成都榮恒韻置業有限公司負責開發建設,系正榮集團旗下項目。公開資料顯示,項目共建有15棟樓848戶,容積率為2.0,綠化率為40%,被宣傳為都江堰二環區域極具品質的低密度純住宅社區。
11月14日,購房者李明前往正榮悅瓏府售樓處看房,看中的房屋為建筑面積為125平米的戶型,總房款約為157萬元,并選定了一個總價為11.8萬元的車位。當晚,雙方簽署了紙質版《商品房定購協議書》、《車位定購協議書》。
兩份訂購協議書約定,李明需要支付商品房定金2萬元,車位定金1萬元。其中,《商品房定購協議書》約定,自該協議書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李明當即繳納商品房和車位的認購定金共計3萬元。李明稱,“期間,由于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誤刷購房者1萬元,我實際支付了4萬元。”
針對李明支付的4萬元,成都榮恒韻置業有限公司有自己的說法:“客戶向我司支付的定金或房款均由客戶自行繳納,客戶可采取POS刷卡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所以并不存在我司誤刷的情況。”
針對李明支付的金額,《溝通函》進一步解釋:“根據該客戶與我司簽訂的認購書:該客戶實際共支付3萬元定金,其中購買住宅支付定金2萬元,購買車位支付定金1萬元,預交購房款1萬元。”
購房者:“合同及附加協議中存在不合理條款”
正榮悅瓏府:“逾期簽訂購買合同,有權不退還定金”
11月15日,李明去現場簽署《商品房定購協議書》電子版協議,按照約定,18日將成為雙方最晚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日期。
李明稱,“在此期間,我并未看到《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內容。”
11月18日,李明前往售樓處簽署合同時發現,合同及附加協議中存在不合理條款,“包括出賣人有權順延辦理合同登記備案、交付商品房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的權限,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等。”李明翻閱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發現:“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于是,李明要求修改條款,對此,開發商并未答應其請求。
11月18日當天,因《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協議條款內容未達成一致,李明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4萬元,得到的回復是:“1萬元誤刷款將于下個月返還,但放棄購買系李明違約,拒絕退還3萬元定金。”
與此同時,李明還收到了一份《催告函》,《催告函》寫明,“若您在收到本函件后5個工作日內未與我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并支付首付款,我司將解除《認購協議》,沒收您支付的全部定金;我司有權收回該商品房,另售他人,且無需再另行通知您。”
針對“關于定金金額及開發商拒絕退還定金的真實情況”一項,12月10日的《溝通函》也給出了同樣的說法:“認購書約定:客戶未在約定期限與我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我司有權解除認購書,并沒收全部定金。該客戶因自身原因,已逾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認購書的約定,我司有權不予退還定金。”
接到催告函后,李明多次聯系開發商,表示先交定金在前,簽訂《商品房定購協議書》在后,且雙方并未就補充協議中的爭議條款達成一致,開發商無權沒收已繳納的定金,希望開發商盡快退還已繳納的定金,李明的訴求遭到了開發商的拒絕。
讓李明不滿的另一個原因是,李明認為繳納的定金只收到了收據,并未收到發票。
針對“繳納定金未提供發票”一項,《溝通函》也給出了說法:“根據行業慣例及交易習慣,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收到客戶定金時出具對應金額的收據,待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及支付購房款時出具正式發票,如客戶出開票需求,也可立即出具相應發票。”《溝通函》解釋,“該客戶已收到我司出具的定金收據,但至今(包括在支付定金時)未向我司主張要求開具發票,我司對該客戶的要求并不知情,如客戶有需求,我司可無條件提供。”
(圖片由購房者提供)
律師:認購時是否看到《商品房買賣合同》成關鍵
12月1日,李明前往都江堰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反映情況,工作人員稱:“相關問題已做記錄,之后會安排人員進行協調。”
1日下午,李明收到“退還1萬元車位定金”的通知。前往售樓處的李明被要求簽署3份《〈認購書〉解除協議》,《解除協議》涉及解除房屋認購、解除車位認購以及1萬元誤刷款退款。
在具體退款金額方面,《解除協議》稱,房屋認購協議解除后,開發商會根據《催告函》條款,將2萬元房屋定金沒收。李明認為,“《催告函》為開發商單方面擬定,并不具備合意約束力。”
就此,北京市泰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家成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據李明提供的《商品房定購協議書》中買賣雙方約定的第4條第5條內容顯示:“買受人簽署此協議前,買受人同意其完成接受本《商品房定購協議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文本條款,并同意在簽署本《商品房定購協議書》之后,嚴格依據贖買人公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文本條款與出賣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另外,按約定,李明也不能提出任何修改要求。
(《商品房定購協議書》由購房者提供)
基于李明的購房經歷,張家成律師稱,《商品房定購協議書》中明確提到買受人是基于認同購房合同條款的基礎上簽署此協議,如果買房人簽字,說明當時他已經看到《商品房買賣合同》。張律師認為,雙方的關鍵爭議點在于“買房人需要舉證自己當時沒有看到《商品房買賣合同》,或開發商未公示《商品房買賣合同》。”
通過多次溝通,2021年12月10日,《溝通函》落款為成都榮恒韻置業有限公司的文件稱,“已對該客戶特殊處理,同意退還其全部已支付的款項。”
12月13日,李明購買的商品房在成都“住建蓉e辦”中顯示的銷售狀態仍為“擬定合同”。12月14日,李明稱,“已收到開發商通知,說準備全部退,但還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