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質量萬里行消費投訴平臺接到北京王先生投訴,稱其購買的小牛電動車無法充電,專賣店人員稱小牛電動車充電條件,是在溫度零至35度之間,王先生十分困惑:難道冬天就不能使用電動車了嗎?
(一)
2021年8月1日,《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正式實施,規定明確指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2021年8月中旬,王先生在小牛專賣店買了一輛電動車,用于日常出行。小區有規定,禁止電動車入戶,王先生便跟其他鄰居一樣,將電動車放在樓下充電樁集中充電。
王先生電動車圖片
2021年9月20日,北京通州一小區發生了一起火災,起火原因是電動車鋰電池在家充電引起電池爆炸起火,最終導致5人遇難。這件事情讓北京的小區管理更加嚴格,電動車及電池一律不能入戶充電,王先生牢記教訓,嚴格遵守。
到2021年12月下旬,寒潮襲來,氣溫急劇下降,到了一年中最冷的時候。一天,王先生突然發現自己的電動車無法充電,從中午1點一直到夜里快12點一點電沒充上,他換了幾個插電口,依舊如此。他懷疑電源線壞了,要不就是電池出故障了。
第二天,他跑到買車的專賣店,把情況告訴了店員,還有儀表盤上“133”的故障代碼。店員看了一眼,見慣不怪,他說:“這是電池低溫保護,只需要把電池拿回家放暖氣邊上半個小時左右,等電池回暖,就可以充上了。”
王先生第一次聽說“低溫保護”,覺得很詫異:“這才零下幾度,這么點低溫就充不了電?當初買車的時候也沒人跟他說這個。”
店員沒吭聲,邊上一位正等著修車的女士聽到了,說她的車前兩天也出現這種情況,她也知道危險,可沒辦法,只能拿回家把電池回暖。
王先生不認可這樣的做法,他說:“這樣太危險,現在國家規定不讓把電池拿進家,小區單元門口就貼著禁止電池進樓的通知,我不可能把電池拿回家。”
店員解釋道:“讓你拿回去回暖,又沒讓你充電,國家是不讓你拿回家充電,沒說不讓拿回家回暖。”
安全無小事,王先生依舊不放心:“不充電時,鋰電池也有可能自燃,出了事誰負責?”
店員自信滿滿:“小牛的電池好,是專門設計的低溫保護,別的電池有爆炸,我們的電池沒自燃和爆炸過。”
但是這自信太過盲目,絲毫不能打動王先生,把電池拿回家回暖的解決方案更讓王先生無法接受,他堅守安全底線:“不可能拿回家,要么就放店里充電。”
店員當然不同意,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在店里等了20分鐘,等電池回暖,再拿回去充電。
電動車說明書截圖
發現了問題,可并沒有最終解決,這讓王先生很郁悶。他回家翻出了電動車說明書,在“充電環境”章節里果然有說明:“冬天充電時,室外溫度較低,環境低于0℃時,電池將停止充電,此為正常現象。”對于冬天經常使用電動車的用戶來說,這條信息至關重要,但是當初買車時店員卻沒有告知。
與此同時,王先生還發現,在“充電器使用注意事項”里清楚寫著:“充電器僅限于室內使用。”這意味著王先生之前遵紀守法,小心謹慎的在小區樓下充電竟然是不符合小牛電動車充電要求的,這一點店員同樣也未告知。
在室內充電違法,在室外充電又屬違規操作,王先生陷入兩難。
(二)
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發現,這并非個案,在網絡平臺上,多有類似投訴。近兩年電動車電池燃燒爆炸事故多發,國內很多城市明文禁止電動車及電池入戶;而在寒冷冬天小牛電動車的“零度保護”導致很多用戶在室外根本無法充電,電動車成了擺設。
部分車主與客服對話截圖
從他們與售后客服的對話來看,“將電池拿到屋里回暖”成了當前唯一的解決方案。可在車主們看來,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王先生直言:“低溫保護設計本來是個好事,怎么反到成了充電障礙,當初設計時就應該考慮北方冬天室外充電的溫度。相關規定出來后廠家是不是應該根據規定進行技術改造,電池該召回的召回,該更換的更換,這才是負責任的做法!像維修店里的那位女士,明知危險還不得不把電池拿回家回暖,如果真的發生自燃或爆炸,誰又能為她負責?”
這也是大部分車主的心聲,小牛的電動車使用條件與現行法律相抵觸而未盡告知義務,小牛應該召回電動車進行升級維修,或者退車退款。
對此,記者咨詢了路漫江蘇通達瑞律師事務所郭倩律師,郭律師表示:我國目前雖無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電動車在室內充電,但如果消費者所在省份地區有相關禁止性規定,也應當遵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作為消費者,其享有對商品性能等的知情權。
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電動車銷售企業在消費者購買電動車具有對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產品的重要信息盡到全面、真實披露的義務。
電動車銷售人員在消費者購買時未提醒零度以下無法充電,導致消費者購買電動車后無法正常使用。因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記者曾就此事向小牛電動車去函詢問,但截至發稿,依舊未收到任何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