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1日金山宣稱360誘導用戶卸載金山網盾。
中國質量萬里行
文/本刊實習記者 鐘瑞花
如今網絡上木馬等病毒防不勝防,網民們的電腦上常常都裝有數種安全軟件,如金山網盾和360衛士。5月底,360安全衛士與金山網盾之間一場互相揭底的口水戰,引發了幾乎整個殺毒軟件行業之間的口水戰。安全軟件廠商的相互廝殺禍及中國數億的軟件用戶,在這種惡性競爭中,真正的輸家是廣大的軟件用戶。
廠商廝殺:你方唱罷我登場
這場口水戰的導火索是不同廠商安全軟件的兼容性。
5月21日,金山網盾發表聲明,稱360安全衛士以“干擾正常運行”為由誘導用戶卸載金山網盾。
5月25日,奇虎360董事長兼CEO周鴻祎在其新浪微博和網易微博上,同時發表博文40余篇共計8000余字,揭露金山軟件與奇虎360的江湖恩怨,稱金山放任其自身漏洞,使得木馬利用該漏洞破壞360瀏覽器和360安全衛士的運行。
6月初,雙方幾乎同時宣布將以“不正當競爭”起訴對方。
隨后,可牛、傲游、卡巴斯基也參與到了口水戰局中。
6月10日,金山聯合百度、騰訊、搜狗、瑞星等近十家企業,共同發起成立“互聯網自律聯盟”,并一致通過了名為《尊重用戶權益共促行業繁榮》的共同宣言。
同一天,被排擠在聯盟之外的安全軟件廠商360宣布資助100萬元給“反流氓軟件英雄”董海平,成立“軟件行為用戶監督聯盟”,并揚言將通過用戶舉報、網友評價、專家鑒定、定期公示等方式,推動互聯網軟件行業的行為規范。
這20多天以來,國內大多數的安全軟件廠商都卷進了這場由口水戰引發的安全軟件混戰中。
事實上,軟件廠商之間的口水戰已經不是第一場了。今年年初的瑞星與360安全衛士之間就進行過一場斗爭。當時360和瑞星就因為“后門”事件而引發了訴訟,在此事件過程中,原、被告紛紛在其客戶軟件上以彈窗形勢打起口水戰,也給用戶造成了極大困擾。
在軟件廠商的競爭中,無論哪一方都試圖扮演“正義之師”的角色,利用媒體、微博等渠道以及各種公關手段來證明自己才是真正地站在軟件用戶的立場上。
實際上,明面上的爭吵更多的是一種公關戰。更為嚴重的是,他們一直都在用戶的電腦上進行著搶占市場的斗爭。
用戶受損:廝殺的戰場是我的地盤
安全軟件是不是商品?當然是。然而,本該是各大軟件廠商努力爭取的“上帝”——中國數億的網絡用戶,在對這場口水戰保持了極大的關注的同時,卻高興不起來,更多的卻是在此次軟件廠商的罵戰中戰戰兢兢。因為安全軟件廠商之間的爭斗,已經延伸到了安裝了他們軟件的電腦。這就好比兩個門衛為了搶飯碗在主人家里大打出手,主人家的鍋碗瓢盆和桌椅家電都有被砸壞的危險。
商家重利,相互之間就會為了吸引用戶和搶占市場展開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常常會帶來更為優質的產品和服務。這樣的的競爭即使非常激烈,消費者也是樂于看到的。
但與普通商品不同,軟件這種商品帶有更多的特殊性:在數億用戶幾乎都已經安裝了各種安全軟件的情況下,軟件廠商搶占市場的方式除了優化自己的產品外,還可以破壞用戶已經使用的競爭對手的軟件。廠商通過升級等方式,引導卸載競爭對手的軟件,從而達到提高己方殺毒軟件市場占有率的目的。例如,360安全衛士宣稱,金山網盾升級后,360安全衛士和360瀏覽器都不能使用。
因此,從商家角度來說,以軟件兼容性為由,引導卸載的行為可能會影響到己方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但對于用戶來說,無論是軟件廠商之間利用相互的漏洞進行一些操作,還是廠商相互誘導卸載已安裝的軟件,抑或是某一個殺毒軟件因漏洞出現問題,都直接與自己的電腦有關系,可能使自己的電腦面臨很多不穩定因素,并因此遭受損失。
對于近年來頗受詬病的“惡意軟件”,在重慶郵電大學青年基金項目“論網絡空間的法律治理”中,該校老師董春江指出:惡意軟件的產生源自于幾年前眾多軟件公司和門戶網站對用戶桌面的搶奪和對瀏覽器的劫持,“惡意軟件并不是以破壞計算機系統為直接目的,更多的是軟件廠商、網絡服務商為了爭奪市場份額、巨額廣告費而采取的一種惡意競爭手段”。
互聯網專家謝文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攔截、誤殺、卸載等血拼的手段使得原本應該是保護用戶的電腦的安全軟件廠商,卻成了電腦上的“不安定因素”。
維權困境:軟件用戶維權路漫漫
軟件廠商的角色從服務者很容易就轉變為操控者和破壞者。這對于數億的中國網絡用戶來說,是一個極大的隱患。但是,在這方面的維權卻顯得十分困難。近年來,涉及軟件行業的案件,幾乎都是在軟件公司之間展開,但是軟件用戶的維權訴訟卻十分少。
2006年,曾一度出現了網友組成的“反流氓軟件聯盟”,將“惡意廣告軟件,間諜軟件,行為記錄軟件,捆綁軟件”等幾類軟件定義為“流氓軟件”,該聯盟曾發起了一系列的訴訟以保護軟件用戶的權利,其中包括對雅虎助手的訴訟,但最終以敗訴告終。
2006年底,中國互聯網協會反“惡意軟件”調查工作組認為,“惡意軟件”具體表現為:強制安裝、難以卸載、瀏覽器劫持、廣告彈出、惡意手機用戶信息、惡意卸載、惡意捆綁,以及其他侵害用戶軟件安裝、使用和卸載知情權、選擇權的惡意行為。
如果暫且不討論“惡意軟件”的定義是否得到普遍認可,單就360安全衛士和金山網盾之間的競爭的手段而言,其實已經侵害了用戶軟件使用以及卸載知情權和選擇權。
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認為:對于一些軟件誘導甚至強制用戶卸載對手的軟件這個問題,強行卸載競爭對手的產品,從用戶角度來說等于用戶的財產權被破壞了,涉及破壞他人的財產。
但是,在司法實踐上,用戶要維權面臨很大的困難,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馮剛撰文指出:網絡用戶訴某公司的軟件為“惡意軟件”,侵犯其作為消費者的相關權益的案件,如果計算機用戶能夠舉證證明計算機因其指控的軟件遭受損失,則法院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提供保護。但這樣的舉證責任,對于消費者而言難度過大。
除了舉證方面的困境外,2006年“反流氓軟件聯盟”代理律師黃錦深認為以下幾個因素也是導致軟件用戶維權難的原因:第一,有相當一部分軟件屬于歸屬不明,可能電腦用戶自己都不知道該軟件版權究竟屬于哪個網站,哪家公司;第二,使用軟件產生的侵害,一般不會像其他的商品那樣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或很明顯的財產損害。
在軟件維權方面,普通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過高、維權途徑不暢、相關制度不健全,使消費者在受到損害有意維權時卻望而卻步。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副教授吳景明告訴記者,“這方面的侵權現象絕不是微不足道,而是愈來愈普遍并非常嚴重,有時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且無法補救的,所以應當引起全社會、法學界、司法界的高度關注。”
專家觀點:軟件維權有待加強
對于軟件侵權的問題,記者采訪了2006年“反流氓軟件聯盟”代理律師黃錦深和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副教授吳景明。
中國質量萬里行:中國有幾億的網民,使用各種各樣的軟件,軟件是商品嗎?現在越來越多軟件免費了,這些免費的軟件呢?
黃錦深:軟件現在就是商品。隨著電腦等電子產品的越來越普及,由此應運而生的軟件也早已成為一種商品,在進行交易。軟件不光應用在電腦上,現在很多的電子產品也需要使用軟件,包括手機、MP3、PSP等。
吳景明:作為電腦軟件,消費者不論是有償取得而使用還是無償取得而使用,都是在消費一種商品。免費軟件和免費無償使用的商品有所不同:一般商品免費有一次性的性質,經營者除了獲得短暫的廣告以外,不會再持續地獲得利益。而免費軟件卻不同,雖然同為免費提供,但只要使用人持續多次使用,經營者就會通過點擊率和廣告得到收益。所以形式上是經營者免費提供軟件使用,但實質上是消費者或者用戶在幫助經營者持續經營盈利。從這個角度來看,經營者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免費。
中國質量萬里行:近幾年來,幾乎所有涉及軟件的案件,都是在軟件公司之間展開,通常是控訴競爭對手“不正當競爭”,例如360安全衛士和金山網盾以兼容性導致的誘導卸載為由引發的訴訟。但是,這是否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呢?
黃錦深: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使用權。
吳景明:經營者的惡性競爭除了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外,其后果必然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種損害體現在多方面:首先是消費者對自己所有物的正常安全使用權,軟件公司基于多爭取客戶也好,多占領市場份額也罷,因為它們之間的惡性競爭殃及消費者,無論如何都使消費者的電腦的正常安全使用權受到了損害。其次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只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產品,并且一旦選定并經常使用就會形成一種習慣,利用漏洞破壞用戶已經安裝的軟件,必然會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構成侵害。
中國質量萬里行:2008年,出現過瑞星將客戶所有的郵件誤刪的事情,之后瑞星又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去彌補這個漏洞,但很多人的損失已經造成了。這是否說明軟件的漏洞也屬于“質量問題”呢?這又存在一個悖論,對于這樣的新技術,世界上最頂級的軟件也都是在不斷地升級更新的。那么,如何來界定軟件的“質量問題”?
黃錦深:軟件存在漏洞是屬于質量問題,軟件的“質量問題”不同于一般產品的“質量問題”,一般的產品有專門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標準來管理和界定,而對軟件,目前幾乎就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進行監管。有關部門更多關注的是軟件是否是盜版的問題,而對軟件對消費者是否造成侵害這方面關注不夠,也缺乏這方面的監管。
目前,就軟件的“質量問題”幾乎沒有界定,除非因某一軟件存在嚴重的問題,給消費者帶來巨大損失,在訴訟過程中對該軟件的“質量問題”進行界定時,有可能請一些專家臨時性地予以認定。
吳景明:軟件的升級更新是永無終點的過程,所以到現在還沒有一種軟件是十全十美的,存在漏洞在所難免。一般的漏洞就相當于商品的瑕疵,軟件經營者通過修補措施予以彌補這是允許的。但重大漏洞就相當于商品的缺陷,它會給消費者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失,這時軟件的經營者對使用者或者消費者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質量萬里行:對于軟件出現問題的情況,能從立法和司法層面分別給一些建議嗎?
吳景明:我國關于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和軟件經營者侵權行為的規制都相對滯后。在軟件已經成為人們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的今天,在這方面立法機關應當積極跟進,在軟件著作權保護和軟件經營者侵權方面加強立法;此外,司法機關應積極受理消費者和用戶因軟件侵權引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