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8日在內蒙古鑫安誠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購買了一輛奔騰B70豪華型轎車,至事故發生時,已經行駛15000多公里, 2009年9月5日下午3時許,在去往北京的途中,行駛到京藏高速公路363公里+600米處,此處路段平直,也沒有其他車輛干擾,車述大約80公里/小時,一沒打方向也沒有踩制動踏板,但是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先是聽到車輛發出一聲異響,車速突然變慢,繼而突然失控向左前中央護欄撞去,再接著就是打轉,向右前方邊滑轉邊滑移,最后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此次突然發生的事故導致車輛嚴重受損,同時還導致駕駛員身體受傷,另一名乘員受傷住院,還造成高速公里設施的損壞,我于9月8日到內蒙古高速公里建設公司路政部門繳納了公里設施賠償費12470元。 事故發生后,在高速公里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員現場勘驗的同時,我通知了4S店,要求前來檢查車輛,并就事故原因進行商討,以解決相關問題,并通過網絡向4S店及時提供了事故及車輛的有關信息資料,9月8日下午4S店派2名技術人員與我們一同到事故車輛的停放處,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檢驗,當日返回呼市,4S店于9月9日出具了一個證明,(2009年9月8日對車輛事故后的檢查,車輛轉向系統正常,其他車輛情況由于車輛事故無法確定)的證明。 看到4S店出具的證明,我們曾經提出異議,并進行了交涉,4S店建議我們與事故車輛的生產廠家一汽轎車公司客服中心聯系,隨后在于廠家客服中心的多次聯系交涉中,他們始終不同意派遣技術人員來現場勘查,也不解答我們提出的疑問,也不肯出具書面的意見,同時稱由4S店出具的證明代表廠家的檢驗,并且是本次事故最終結論(廠家客服中心9號盧姓服務顧問語)并稱如果不接受這個結果可以由客戶自己做第三方鑒定。 我作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戶,對廠家及其4S店在處理事故過程中所表現出的態度、專業技術水平和素質趕到困惑,特提出以下幾點疑問: 1.他們出具的證明稱“其他情況由于車輛事故無法確定”把無法確定的情況作為最終結論,我們不相信這是具有50多年的轎車生產的歷史的一汽所為。 2.他們出具的證明稱“車輛轉向系統正常”,但是車輛的此類事故不僅僅于轉向系統有關,該證明對其他原因一概忽略,如果不是不懂事故鑒定,不懂車輛性能,那就是對客戶極端不負責任。 3.奔騰B70轎車裝備有ABS系統和防側滑系統,在系統正常情況下,應該具備制動防抱死功能和防側滑功能,在車輛制動過程中,不應該出現車輪抱死而在路面留下托印,更不應該出現側滑,但是在事故發生時,車輛失控并打轉表明車輛的防側滑功能失效,而在路面留下明顯輪胎拖印,表明ABS系統的防車制動抱死功能在車輛碰撞前已經失效。 4.我在車輛使用過程中,一直嚴格按照廠家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到了規定里程和時間,及時到4S店進行例行維護和檢查,在此次事故前的車輛行駛中,我一直按照安全駕駛操作規程和技術動作操作,沒有超速、也沒有違章,在沒有轉向和制動操作的時候發生嚴重的側滑,我們認為發生事故與人為因素無關,而車輛制動控制動控制系統、防側滑系統的誤動作或故障有關。